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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黑色幽灵”的神秘面纱——关于中国黑社会的法社会学分析

  首先,在我看来,在我国当前对黑社会问题进行专门规治是恰当的。国外黑社会的发展史和立法史可以告诉我们的是,黑社会在一个国家中的存在是完全正常和必然的。黑社会在一个社会中的形成,就像人得了癌症一样。犯罪的发展是按照自身的规律进行的。在我国,实际上黑社会已经摆在那儿了,就等着我们给它说出个一二三四来。我们之所以说黑社会已经摆在那儿了,不是因为先知道了什么是黑社会,然后在现实中再去寻找,而是我们在现实中先遇上了黑社会这种东西,然后给它起了个名字叫黑社会。
  刑法学界目前正深陷于黑社会这个词汇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学者们照旧喋喋不休地争论黑社会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就黑社会这一词汇本身而言,或许不能否认探讨的必要。但是,就其所指来说,黑社会并非我国的原创,而是under-world society,从一个翻译过来的词汇去寻求事物的本来面目,无论结果如何,单是这种方法的科学性本身就是极度令人生疑的。因为,黑社会这个词汇在中国已经是几经转手的贩卖品了,因而其内在的意义已经受到了人为的破毁和污染。就象诉讼中的传来证据一样,其证明力要大打折扣。例如,黑社会的黑字,学者们大多倾向于将之解释为地下的、秘密的、隐藏的之意,因而,将黑社会归结为与主流社会相对抗的组织。可是,我要说,这里的黑是只手段残忍之意,因此,黑社会指得就是高度组织化的暴力犯罪组织。谁能说我的解释不合理呢?因此,在语词上大动干戈,是难以取得最后的胜利的,因为我们连谁是我们真正的敌人都没有弄清楚。
  实际上,从概念出发研究问题的做法不仅在黑社会问题上存在,也不仅在刑法学研究中存在,在其他学科中也同样存在,如果在其他学科中存在的不是更为严重的话。毛主席他老人家曾多次教导我们,要从实际出发,从问题着手,而不要从本本出发。而我们的许多学者搞研究,做学问,却总是习惯于坐在教研室中拍脑门。一拍脑门,一个概念;一拍脑门,又一个定义。当然这与我们的治学环境不无关系,直到现在仍有不少地方的学者被要求“坐班”。再加上,缺少经费等诸多原因,闭门造车就自然而然了。即使不从哲学的高度出发,而仅仅从研究问题的方法论来看,我们的不少学者也是缺乏实证主义精神的,总是喜欢搞些大理论,构建大概念。可以说,直到现在,实证研究仍为不少学者所鄙夷。
  现代化的陷阱——另类社会权威的勃兴
  作为一种理性化的高犯罪形态,黑社会绝非仅仅是犯罪人自我设计的蓝图。在这里,“滚雪球”的逻辑是浅薄的。从更广阔的视野来看,与其说,黑社会是个犯罪问题,倒不如说是个社会问题。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把我们的历史年轮推向新的未来。然而,这一现代化的进程,毕竟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因此,即使我们加倍小心,跌入现代化进程中的陷阱仍旧在所难免。
  在我国,黑社会就是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控制机制弱化的前提下社会关系结构(即人们的利益结构)失衡的产物。造成控制机制弱化主要是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的改革向纵深发展,同时,社会利益调整,权力结构重整所导致的某些失衡。“所谓社会控制,从狭义来说,是指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从广义上来说,是指社会内部各种控制关系的总和,它不仅包括前者,还包括其他类型的控制” 。应当说,八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改革的刺激和要求,中国政府的任务和工作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政府——我国主流社会的社会权威主体——的社会控制形式和手段均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地方政府和基层社会的关系也有了很大的改变。“中国社会正式控制机制已发生了严重畸变。任何一个国家均有社会控制,但社会控制是为善还是为恶,则全部取决于变化的实质内容” 。学者们的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社会控制主要是国家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在城市,国家对社会的控制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这两大科层组织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在农村,则主要通过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这三级组织进行控制。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上的社会控制体系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相对有效,其代价则是全体社会成员失去了个人自由。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崩溃,使得以往社会控制中的非正式控制机制,即文化、道德习俗、宗教、经济、思想等‘软控制’丧失了存在的基础。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恰好是非正式社会控制机制的作用比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法律、政府、军警)更重要。因为‘软控制’是利用说服、罚款和利益支配等手段,最容易导致社会成员思想的潜移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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