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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二重结构论

  法益是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从中,我们便可以发现犯罪与法益之间的关系首先在于侵害或威胁关系。这是犯罪与法益之间的双向互动关系中表层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十分容易被我们认识到的。这种关系表明:法益作为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客观事物,作为被侵害或威胁一方,是由犯罪行为所规定的。这就说明在犯罪与法益的相互关系中,法益处于被动的地位。在这种关系中,法益处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外部,受到了它的侵害或威胁。在两者中,犯罪居于主动性的地位。因此,法益的受侵害或威胁的具体状况只能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整体结构和性能得到说明。在犯罪和法益之间,法益虽然受到了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侵害或威胁,但这并不是说,法益居于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地位。事实上,法益的受保护状况也正是法益受犯罪侵害或威胁的客观根据。这就是说,法益本身对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形成和犯罪整体结构性能的聚合具有客观基础的功能。这就是法益与犯罪之间互动关系的第二个方面,即法益的反作用。在法益中,对各种具体利益的具体保护状况和程度是法益的反作用的来源。如果某种利益未被有效地纳入法益的保护范围,那么,这种未被有效保护的利益便可通过这种反作用机制衍变为某种犯罪行为有机体的产生。
  人们一般认为,社会控制是用以遏制犯罪的。但是,白建军教授经过深入研究,认为遏制犯罪是社会控制的当然目标,但是社会控制在遏制犯罪的同时,也可能在制造犯罪,因此,实际上社会控制并不当然地遏制犯罪,并不具有当然遏制犯罪的功能,而可能产生新的犯罪。白建军教授的这一论断建立在互动理论的基础之上。互动理论认为犯罪问题是犯罪和社会之间的双向作用过程,它所关心的不仅是犯罪对社会作了些什么,而更关心社会对犯罪作了些什么。白教授认为,犯罪是社会控制异化的产物,社会控制也会异化出犯罪来。为什么社会控制会产生犯罪呢,白教授认为社会控制同犯罪之间存在着三种联系方式,即:如果控制者同被控制者之间在工具性资源的分配上存在着高度的分化时,结果就会促使人们去犯罪;由于通行规范本身存在着内在矛盾,也由于规范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往往大于他们的遵守,所以正是社会规范的运作使人感到理应犯罪,敢于犯罪;如果社会控制的操作过程手动化程度较高,违反规范的机会就高,人们就能够犯罪 。
  (三) 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的关系
  上面,笔者初步说明了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的各自的基本状况。从这两种结构的基本状况出发,我们可以发现: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是相互连接、相互重叠的,从而表现在层次上的互相依赖性。这就是笔者的所谓二重结构理论。犯罪的二重结构表明,犯罪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事物,具有内外多重属性。具体而言,犯罪的内部结构与犯罪的外部结构之间的关系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的内部结构和犯罪的外部结构进行划分的视野不同。犯罪的内部结构是针对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本身所做的结构性剖解。这种剖解立足于犯罪行为的内部要素的分解及其排列组合。而犯罪的外部结构则立足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外部视野,考察在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的外部因素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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