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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二重结构论

  从犯罪内部结构的视角来看,笔者认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排列顺序较为符合犯罪内部结构的需要。这主要是因为,犯罪的内部结构是对犯罪这种行为有机整体进行理论分割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的排列顺序更加符合这种理论分割的特性,即较好地保持了行为主体——行为——行为客体的结构特征,较好地反映了犯罪的内部结构的有机联系。同时,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具有互动性。根据白建军教授的观点,所谓互动性,是指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的加害被害关系是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认识到这一点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犯罪人与刑事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性意味着犯罪控制体系的重心从惩罚和教育改造向调整加害被害关系的转换,同时也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社会安全状况。
  3、性能
  何秉松教授在犯罪构成系统论中认为,“犯罪构成的性能是指在现实生活中犯罪构成作为有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这是犯罪构成的系统质,是犯罪构成内部固有的质的规定性” 。“犯罪构成的功能就是有害的功能,因为它只能危害社会。犯罪构成正是通过它的危害社会的功能而表现出其负价值。据此,人们对它作出否定评价” 。笔者认为,犯罪构成系统论对犯罪内部结构的性能的认识是适当的。近期以来,有不少学者认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这只是一个方面。从功能分析的意义上说,犯罪的存在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甚至是‘有益的’” 。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埃米尔•杜尔海姆 。对这种观点和认识,笔者不敢苟同。虽然如果没有小偷的话,锁是无法达到今天的完善程度的 。但是,笔者要问,如果我们把造锁和防盗门的钱用来治理环境,支持希望工程,填补社保基金,那么我们的生活将会怎样?因此,小偷的存在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和共产主义的实现,不能因此而认为犯罪具有积极的功能。
  (二) 犯罪的外部结构
  所谓犯罪的外部结构,是指在社会系统中,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因素,这些因素之间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互相影响,从而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即社会这个大系统)。与犯罪有关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在此,笔者仅从刑事法学的角度出发,考察与犯罪直接相关的因素与犯罪之间的基本关系。
  何秉松教授在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将犯罪构成有机整体以外的事物归结为环境,并且认为“研究犯罪构成的性能,应当特别注意犯罪构成与环境的关系。犯罪构成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处于一定的环境之中,并与环境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或转换,从而表现出自己整体性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孤立地研究犯罪构成自身,而完全忽视它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是不能正确理解犯罪构成的” 。笔者认为,犯罪构成系统论对“环境”的认识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笔者认为,仅仅将“犯罪构成有机整体”以外的一切事物归结为“环境”是不够的。在这个“环境”中、,有的事物与犯罪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可以说,这些事物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整体之间是休戚相关的。我们必须将这些事物抽取出来,进行专门研究。这些事物主要有法益和社会控制。在笔者看来,法益及社会控制与犯罪这个行为有机体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进而形成了犯罪的一个外部结构。笔者所谓的犯罪的外部结构,就是要考察犯罪与法益及社会控制之间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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