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对犯罪内部结构的要素的描述是恰当的。因此,笔者认为,犯罪的内部结构包括四大要素,即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虽然恰当地揭示了犯罪的内部结构存在四个要素,但对四个要素的认识仍然存在不当之处,有必要予以澄清和梳理。
关于犯罪主体。笔者认为,作为犯罪内部结构的主导者,犯罪主体是指与犯罪客体相对应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犯罪人。对此,有两点需要我们注意。第一,犯罪主体作为犯罪内部结构的主导性因素,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分解的结果。因此,不应当包括‘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内涵。第二,在犯罪内部结构中,犯罪主体具有主导性。“在犯罪构成的最高级层次结构中,犯罪主体是最具有主动性和能动性的要素,它是整个犯罪活动过程的发动者,驾御者和控制者。是它提出犯罪目的,制定犯罪计划,选择犯罪客体或行为对象,确定犯罪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并把自己作为物质力量运动起来,运用一定的物质工具,实际地作用于现实的客体,控制或克服来自客体方面的反抗,根据自己需要的形式实际侵害或占有客体” 。
关于犯罪客体。我国对犯罪客体的争议最多。这说明在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问题并未得到真正的解决。笔者认为,社会关系或者法益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客体。笔者十分赞同刘生荣博士的见解,即“犯罪客体是法律权利和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具有人格特征的自然人、单位、以及国家或社会,也称刑事被害人”。根据刘生荣博士的研究,犯罪客体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受侵害性,也称作刑事被害性。是指犯罪客体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特征。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或利益,受国家刑事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刑事被害人的类型、身份、地位、也不论刑事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不当行为引发了犯罪” 。第二,“受救助性。是指刑事被害人应受救助的特征。由于刑事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国家采取了特别的对策,一旦发生刑事犯罪,不论是针对自然人、法人的、还是针对国家、社会的,都被看作是对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侵犯,由国家出面,代表全社会对犯罪进行处置,处置的手段主要是刑事处罚,也包括必要的民事经济赔付,并兼之以道德、舆论的谴责。对于犯罪人来说,这种处置就是一种社会的非难,对于刑事被害人来说,这种处置就是一种社会的救助” 。
关于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两个要素,我国刑法理论中未见有大的分歧。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两个要素在犯罪构成理论中具有真正的构成要件的意义。当然,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来说,用犯罪的主观要件和犯罪的客观要件来代替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更为恰当。
2、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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