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犯罪二重结构论

  (一) 犯罪构成
  我们现在所理解和使用的犯罪构成,是在犯罪成立条件意义上的犯罪构成,因此又可以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因此,犯罪构成的基本含义是犯罪成立的条件。问题的关键是,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乃至前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在对犯罪构成进行论证时都不动声色地脱离了“犯罪成立条件”这一犯罪构成的原始出发点。“犯罪构成概念中,构成是关键词,这里的构成通常又称为构成要件” 。一种行为,在何种情形下,符合哪些条件时构成犯罪,是犯罪构成理论所要研究的全部问题。
  (二) 犯罪结构
  所谓结构,是指组成事物整体的各个部分的结合方式和内部构造,或者说是事物各个组成部分的搭配和排列。现代系统论研究表明,任何事物都是作为一个系统而存在的,系统是事物的根本属性。系统是指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中并与环境发生联系的各个组成部分(要素)的整体。因此,事物的结构实际上是系统的结构,即系统内各要素相互联系的稳定形式和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结构揭示系统整体中诸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其内涵包括组成系统的诸要素相互间的一定比例关系、排列秩序和组合形式。系统的结构性以组成系统的一定数量的要素的存在为前提,没有一定的要素,就谈不上系统的结构。系统的要素也只有在系统中才能存在,并表现出其特定的性能。诸系统要素按一定的结构组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而使系统整体具有了新的特质。这就是系统的性能。系统的功能则是由系统属性所决定的对客体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
  所谓行为,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指人的所作所为。从科学的角度来说,行为是指人在环境影响下所引起的内在生理和心理变化的外在反应。现代行为科学研究表明,人的行为结构系统是由人的内部需要、无意识和非内部需要与环境相互作用而构成。人的内部需要、无意识和非内部需要之间既独立又互相联系并相互影响。与环境相互作用,形成人的行为机制 。
  所谓犯罪结构,即是指犯罪行为的各个因素之间按照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有机整体。犯罪行为作为一种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既具有一般的行为特征,又有其特殊性。因此,犯罪在结构上既具有一般的行为结构特征,有具有其独到之处。犯罪作为人们评价视野中的行为,不同于一般行为科学中对人的行为机制所进行的研究。人们对犯罪结构的揭示,是为了尽可能地再现其本来面貌。犯罪结构可以分为犯罪行为的结构和犯罪现象的结构。在本文中,笔者仅对犯罪行为结构进行说明 。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