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二重结构论
杜永浩
【摘要】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混淆了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的概念,在对犯罪构成进行论证时用犯罪结构取代了犯罪构成。因此,我国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实际上是一种犯罪结构理论。这一理论上的混乱,要求我们为犯罪结构理论正本清源。这既是犯罪学理论发展的需要,也为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扫清了障碍。笔者认为,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犯罪有内部结构与外部结构之分,从而呈现出二重性的特征。
【关键词】犯罪构成 犯罪结构 二重结构
【全文】
当前,我国刑法学界正在对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批判。在笔者看来,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最大的败笔在于混淆了犯罪结构和犯罪构成这两个不同的理论范畴。事实上,犯罪结构和犯罪构成是分属于犯罪学和刑法学的两个不同话语。这一理论范畴上的混淆,既导致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混乱,也阻碍了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从理论上划清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的界限,使犯罪结构回到犯罪学的理论视野中来。
一、 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的理论分野
“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因而又称犯罪构成要件” 。刑法学界虽然对犯罪构成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一定的混乱 。但在我国刑法学界,犯罪构成基本上是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概念的。对此,并无大的分歧。即通常认为,犯罪构成是
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但是,笔者认为,在犯罪成立条件的意义上来使用犯罪构成这一概念固然是正确的,但将犯罪构成定义为“
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并据此得出一般的犯罪构成包括四大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要件)的结论却是不正确的。因为,在对犯罪构成进行论证时,我们事实上是用犯罪结构取代了犯罪构成,因而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即使对犯罪结构而言,也存在层次关系上的混乱。可以说,正是因为我们对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的混淆,导致了今天我国犯罪构成理论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 。事实上,早有学者意识到了这一点。如张明楷教授曾经指出,刑法学界一些学者主张的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的犯罪构成体系,同行为科学的理论相符合,但隐含着许多危险。原因是:(1)行为科学实际上重视行为的内在性; 而刑法学所重视的是行为的外在性。(2)刑法学是规范学, 而行为科学是事实学,故刑法学不可能完全吸收行为科学的理论成果。(3 )刑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在犯罪发生后如何认定与处罚,从而预防犯罪行为;行为科学研究的是如何激发人们实施积极行为 。因此,对犯罪构成的科学考察,必然要求我们对犯罪构成与犯罪结构这两个概念作出科学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