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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根本:最后的审判抑或最好的审判?──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再审视

  一审 3,955,475 3,943,095
  二审 241,129 239,938
  审判监督 64,377 67,288
   1995年
   收案 结案
  合计 4,889,353 4,876,157
  一审 4,545,676 4,533,551
  二审 272,792 271,741
  审判监督 70,885 70,865
   
   1996年
   收案 结案
  合计 5,712,669 5,682,363
  一审 5,312,580 5,285,171
  二审 323,995 321,962
  审判监督 76,094 75,230
  
  上表反映,1994、1995、1996三年间,每年的再审案件平均在7万件左右。为了形象地说明我国的居高不下的案件再审率,我们将再审结案数与二审结案数、一审结案数与二审结案数作一比较:
  二审结案数与一审结案数比率依次是:1994:6.08%;1995:5.99%;1996:6.09%。
  再审与二审的比率依次是:1994:28.04%;1995:26.07%;1996:23.36%。
  再审的结果:
  1994年全国法院再审结案数为67288,其中改判12361件,占18.4%;调解结案2133件(按现行法规定,原判视为撤销),再审案件裁判的废弃率为21.54%;
  1995年全国法院再审结案数为70865,其中改判12540件,占17.8%;调解结案3516件,再审案件裁判的废弃率为22.65%;
  1996年全国法院再审结案数为75230,其中改判14852件,占19.7;调解结案2842件,再审案件裁判的废弃率为23.51%。
  1999年全国法院再审结案数为98765件,其中改判约22310件,占22.6%;调解结案发回重审的占5.5%;二者合计约28%。如加上调解结案,则一审判决的废弃率更高。由此可见近些年来的司法改革并未提高终审判决的质量。相反,是稳中有降。
  考虑到再审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所受的各种限制,许多错案进不了再审程序这一因素,我国生效裁判的错误率当远远高于这一数字。以1996年为例,该年再审结案数为75230,而到法院申诉的即有655,775件(人)次,二者比率为11.47%。同年,还有32328件(人)次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生效裁判到检察院申诉。该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得到审判结果的为721件,其中改判559件,改判率为77.5%。数字表明,我国法院的生效裁判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且再审案件裁判的废弃率呈上升趋势 。1999年,全国法院处理人民来信2399587,接待人民来访8291461人次。比上年上升20%。申诉信访632339件人次,下降5%;执行及其它告诉、申诉信访379408人次,上升48%;非诉信访2628537件,上升68%。
 
  (三)维持再审制度运行的人员成本。
  
  为维持再审制度的动转,国家在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都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专门的人员。同时各级人大、信访及党的政法委员会也有专人从事申诉接待工作。
  就检察机关而言,这些机构的工作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3月10日向全国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有所归纳:5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计向法院提出抗诉11925件(按:这些抗诉并未被全部受理,据最高人民法院于同日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则称:5年内共受理检察机关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各类案件5232件。 )。数据表明,五年间,全国检察院合计提出抗诉11925起,但仅有5232件抗诉被法院受理,办案效率较低。以数据较全1996年为例,全国所有省级和地市级检察院已全部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2547个基层检察院设立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合计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机构为3037个,该年合计抗诉3322件,平均每个机构抗诉1.0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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