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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博士学位案代理词

  被告认为,学术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博士论文是否达到水平进行实质审查,被告的依据何来?遍查学位条例及暂行办法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计有九项权职,没有一项赋予评定委员会以实质的判断权。既然答辩委员会已决议通过刘的论文答辩而刘也无其它不应授予学位的事实存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什么事实不授予刘博士学位?行政行为必须要有事实依据,而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再者,法律为学位评定委员会行使撤销权所设定的条件是:“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本案中,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未违反任何规定,被告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的理由何在?请被告找出理由。
  二、被告行为的非理性
  我们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基本的程序正义。
  首先,被告的运行体制是一个让外行决定内行的体制。被告将实体的判断权交给一个非本专业的专家来判断,实际上是让外行来判断内行。专家永远只是行业的专家,学者也只能是专业的学者。跨越了所专的行业,专家就不是专家,学者就不是学者。让专家判断专业以外的问题实在是免为其难。现在请让我再一次宣读一下原告的博士论文题目——“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听了这一题目,在座的各位有知道这说的是什么吗?是否有一种发晕的感觉。问题就在于,一但超越专业的领域,专家就失去了判断的能力,专家也要发晕。经济学家或者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判断能力与北大学五食堂的师傅是没有实质区别的。专家为此不得不依赖于其他人的判断或报告。靠听汇报作结论的根本问题在于,听取的报告只是个人的报告,报告人的观点、态度、能力都会影响判断的真实性,其结果是学位评定委员会成了实现某个人或某一些人意志的工具。表面上是集体在进行判断,实际上只是集体中的某些人在判断。当外行的专家们对他们一无所知的领域的博士论文进行否决的时候,是否听到了被否决者无力的呻吟?是否意识到在他们的否决票下有可能产生多少冤魂怨鬼?
  再次,被告的运行体制在淘汰庸才的同时,极可能扼杀天才。本案中,原告之所以被否决,是因为某些人对论文有异议。博士论文的要求是创新,创新意味着与世不同,与前人不同。一个新的观点,一个新的认识在其提出之初,时常并不能为人们所承认和理解,真理总是伴随着异议而诞生。哥白尼是在世人的一片反对声和嘲笑声中提出日心说的;伽利略是在一片怀疑声中,步上了比萨斜塔。在人类探求真理的艰难跋涉中,那一步是正确的步伐,有时是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正因为此,才需要设置一种争辩的机制来邦助判断,真理是在争辩过程中被人认知的。假如人们不让伽利略步上比萨斜塔,结果将会怎样?步上比萨斜塔实际上就是一种争辩。数百年前的伽利略尚且可以为真理而辩,为什么在共和国成立五十年后的今天,被告在决定原告的命运时,不能给原告以申辩的机会?这难道有什么困难吗?当然,我并不是说本案原告就是一个天才,而是说被告的这种运行机制是不能产生天才的机制。仅仅因为部分人对论文有异议或不同的评价,就在没有听取辩解理由的情况下否决一篇博士论文,这是一种即为危险的体制。纵令我们相信这种机制可以淘汰99%的庸才,我们也完全可以相信,它也必将同时扼杀掉1%的天才,而正是这1%的天才对人类才是至为珍贵的。在这样的机制下,北大能产生哥白尼和伽利略吗?哥白尼们将会在一片反对声中含恨而去,甚至含恨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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