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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博士学位案代理词

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博士学位案代理词


何兵


【关键词】刘燕文
【全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蹒跚的脚步今天终于迈上司法神圣的殿堂;经历了三年多的凄风苦雨,原告终于沐浴到司法正义的阳光。本代理人首先需要声明的是,无论本案实体判决如何,也就是说,即使判决我方败诉,我方仍将对法庭表示深深的谢意和敬意,因为法庭给了我方一个申辩的机会,给了我们一个法律上的正当程序,程序有时比实体更重要!代理人同样想要说明的是,即使本案被告胜诉,被告也会因为在做出对于学生性命攸关的决定时,拒绝给予一个正当的程序,而损害原告所享有社会声誉。这一点不仅是被告所不愿的见到的,而且也是原告以及每一个爱护被告声誉的人们所不愿的见到的。海淀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词中宣言:“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出发,被告应将其决定直接向本人送达、宣布、允许当事人提出申辩意见”。在一个缺乏正当程序传统观念的国度,海淀法院这一庄严宣告如同来自天堂的鼓声,震憾着我们以及一切渴望法治的人们的心灵。这一宣告,我们将永远铭记在心!
  本着对法治的深深渴求,本着对正义的不灭梦想,我们走上今天的法庭,我们要和被告争辩的问题不仅是被告决定的本身,更是被告决定的过程。我们向被告所要求不仅仅是原告赖以存身的证书,更重要的是,我们向被告要求一个正当的程序,即:当我们的命运被决定的时候,请给我们一个正当的程序。作为被告的学生,我们服从被告的管理,但作为法律上的公民,我们不是无生命的物品,可以被随意地处置,我们是一个个法律是大写的人!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一切法律上的权利都会落空。没有正当程序的保护,今天坐在原告席上的是刘燕文,明天可能就是我们,后天就可能是被告的代理人!为此,追求法律的正当程序应是原告和被告代理人以及一切的人们的共同利益所在,是我们共同的目标。依法治国是中央的重大决策,是宪法对公民的庄严承诺,我们今天来此的目的就是——请兑现这一承诺。
  在对被告的行政决定程序进行细致的分析后,我们确信:被告作出决定的程序不仅违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而且决定明显地违法。我方代理人何海波刚才已较为完整地发表了我们的共同观点,本代理人现作补充如下:
  一、被告行为的违法性。
  首先,被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形成的决定,未达到法定的票数要求,其决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条例》第10条2款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上述法律条文所言的“全体成员”应当理解为全体组成人员,而不能理解为实际到会的人员,问题的核心是:被告如欲对“全体成员过半数”作出特别解释,解释为“到会成员过半数”则必须提供依据,否则只能按常态解释,这是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主张例外的人负提供理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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