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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肩头

  诉讼的洪水非惟荡漾在海峡的两岸,其实,西方的月亮也不圆。
  美国人好讼就像中国人好客,名播四海,每年在法院挂号的讼案近2000万件。法院因为积案如山,审判迟延,受到朝野一致声讨。美国前总统布什抱怨道:“美国正从一个自由的国度演变为诉讼的乐土”。老布什任上的付总统奎尔在美国律师协会的一次年会上告诫道:“令人惊讶的诉讼费用以及漫长的诉讼期限,已使美国的竞争能力受到内在机制的损害”。美最高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则坦言:“对于一个诚实的公民而言,我们的制度太耗费财力,太令人痛苦,太具有危害性,同时也太缺乏效率。” 缘此,每当某些改革家们眉飞色舞地建议中国采纳英美法系的诉讼模式时,我都本能地摇头叹气——至少也要腹诽一番。当然,我并非一味地排美。要之,当事人主义远非鲜花一朵,职权主义更非毒草一株。据我所知,以职权主义著称的德国,公众对司法——至少是民事司法——的信任和满意程度要比美国高得多。
  法国的司法远不如法国的女郎。1995年的调查显示,在对所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领域的评价中,司法部门倒数第一。据法国司法部1995年预测,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到2000年1月1日,将有200万件积案,整个民事司法制度可能瘫痪。积案过重、审限过长已引发了司法的信任危机。1997年的另一项调查表明,有77%被调查人认为司法系统的费用太高,87%的人认为整个司法体制过于陈旧,66%的人认为司法系统整个形象非常糟糕。意大利的司法也是同样的德性。90年代初,意大利待审民事案件约150万件,刑事案件超过250万件。诉讼过程甚至长达15年以上。由于审判时间过长,意大利已经多次受到欧洲人权法院的谴责。意大利的一位教授直言:意大利的民事诉讼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对寻求正义的公民来说是没有用的,诉讼迟延使意大利的民事司法成了“一个黑暗的仪式并且经常是不规距的仪式。”
  
  三、 佝偻着腰杆的法官
  1979年,我国法院结案52万件,1999增至623万件,是1979年的12倍,诉讼爆炸的年代已经到来。二十余年来,我国解决法院案件负担的对策之一是“增官”,采取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人海战术,于今法官队伍近18万。闲来无事,笔者与台湾的数据进行了比算。从法官与国民人口比来看,台湾的法官与国民人口比为1:18,348,按此,我国约需67378名法官。从工作量角度衡量,台湾地方法院民事法官的月结民事诉讼案40件——这还不包括非讼案件。依此,我国大约需要13000名法官即为已足(按:以民事为例,是因为民经案件占法院受案的80-90%左右)。粗略匡算,以我国目前的诉讼量,如果纠纷解决制度合理,有30000名法官足矣。庞大的法官队伍会使司法改革的方案最终沦为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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