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终审制的另一弊端在于二个审级法院空间距离过近,业务上的关联,生活上关照导致上下级法官之间走得过热,搅在一起,剪不断,理还乱。上诉审法官碍于情面,对于下级法官的错误裁判时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审终审退化为一审终审。
由于二审终审导致案件质量不保,我国在中央、省、市、县各级设置了多重的监督机制,如检察监督、人大监督、政纪监督等,一但它们发现案件有误,即设法迫使法院再审。可以断言,弃三审而搞多渠道的再审,是我国司法制度设计中的一大败笔。
首先,监督渠道过多加大了司法的人员成本。仅检察监督一项,国家就配备了近万名的检察官从事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如加上其它监督机关,监督的成本将远远高于三审的成本(以1996年为例,一审结案数5312580件,二审结案数323995件,两者比率6.09%,按此,如实行三审,案件数约为19730件,配备二千名三审法官足以)。由于案件最终总得由法院判,为此所有监督机关的作用仅在于设法责令法院再一次审理案件而已。既然如此,何以不实行三审终审,将再一次启动程序的权利交给当事人——让他一次告个够?
让其它机构来监督法院的一个假设是监督者比法官可靠。问题是,我们何以相信监督人员是“最可爱的人”?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不会因为其穿上不同的制服,帖上不同的身份标签就更加光明正大。让并不比法官可靠的人来监督不可靠的法官,其结果还是不可靠。不仅如此,多渠道的监督使诉讼关系更加紊乱。须知,合法监督与不当干预之间并无截然的分水岭,开辟一条新的监督之途,时常意味着洞开一个新的不当干涉之门。
实行三审终审,可以使监督关系明确化,程序化。在三审终决前,由上级法院通过上诉制度来监督。法院间的上下级监督之所以优于现行的左右监督,是因为法院的组织和运行制度比其它机构的组织运行制度更扎实,法治所信赖的是制度而不是人!由于三审法官人数很少,只是“一小撮“,国家可以设法将其“盯死”,确保这少数的命官成为法律的贵人,并监督下级法官不要乱说乱动。再者,由于三审法官人数较少,可首先让这少数的精英异地任职、频繁流转。通过频繁的流转,切断法官与地方以及下级法官间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应是治愈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实现司法独立的一济不苦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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