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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与社会

  
  三、秩序是怎样生成的?
   纠纷对于社会是一种中性的存在,不能在纠纷与病态之间划等号。从人类的历史和现状来看,纠纷是社会的常态。纠纷并不必然意味着“善”,当然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恶”。纠纷使社会关系处于一种待决状态,引起人们焦虑和惶恐。纠纷达到一定程度,将会波及周围的人群,产生“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效应。纠纷悬而不决,争议的社会关系就会在某种程度上的被“冻结”,导致纠纷所涉及的财产(标的)无法参与社会流转,出现人、财、物的“沉淀”。然而,纠纷意味着对既存秩序的挑战和破坏,挑战和破坏隐寓着创新,正所谓“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新的规则正是在旧的规则被不断挑战和破坏的过程诞生出来,是“制度竞争”的外在表现。“投机倒把”是对僵化的计划经济的反叛,是市场经济建立的一个现实动因。农业税过重,农民就会以“上访”、“抗税”等形式与国家政权进行明争,或者以“弃耕”的形式与国家政权进行暗斗——“誓将去汝,适彼乐土”。表面上看来这是农民抗法,实则是农民以“抗法”的形式向国家提出“税赋合理”的主张。国家的“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包括目前正在安徽试行的“农村税费改革”都可以视为国家对此种冲突的一个回应。“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在于“调动农民积极性”,在于发展生产力,这是纠纷创设规则的一个典型例证。
  从上开例证中,我们可以发现,“上访”、“弃耕”和“抗税”是新的农业税则产生的成本之一。这一成本对于社会而言,显得过高而且并非必要。成本过高的一个原因是国家没有设置正常的纠纷解决渠道,农民正当的利益要求未能及时、有序地体现在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之中。农民利益被非法盘剥之时,得不到国家强有力的保护。假如国家放松对游行示威活动的控制,对其采取“规范”而不是“控制”的姿态,我国农民就可能采取类似国外农民“赶着牛羊上街”的形式,以有序的游行示威形式来“反映”和“解决”税赋过重的问题。农民可以选择在农闲的时间进行游行示威,表达意愿,减少权利维护的成本。如果诉讼制度合理并且可靠,农民也可以选择以集团诉讼的形式与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进行有序论争。这种有序的抗争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要小的多。由于失缺有序的纠纷解决通道,农民转而采取集体上访甚至围攻政府机关的形式表达意愿和不满。集体上访在我国被视为一种不法行为,但如前所析,频发的上访行为最终会导致新的游行示威规则的生成。冲突对于规则建立的意义于此可见一斑。
  四、法院不是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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