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雷池
何兵
【关键词】雷池
【全文】
一、即使出现混乱,法律必须执行
因为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了检察院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保护国有资产的议论和行动。这一做法不仅在某些地方检察院进行试行,而且有逐步向全国推广的意向。一些媒体也推波助澜,呼吁检察机关横刀立马,以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卫国有资产,认为“过多地纠缠于检察机关是不是该介入民事案件,就使问题复杂化了,而且也显得过于迂腐。”
这种“一旦出现问题,法律弃之一边”的思潮和举措在共和国的历史上曾多次出现,如果任由其漫延,将会动摇法治的根基,为此,必须对其进行理论的清理,以图正本清源之效用。
法律的作用在于规范人民以及国家机关的行为,使人民和国家机关按照法律的既定规则行事,从而营造一种有序的社会环境。没有规则,社会将混乱不堪。据报道,十一月十七日上午,由于成都市成彭路口的红绿灯突然“失灵”,既不显示红灯又不显示绿灯,造成主干道堵车达8公里。法律的雷池就是法律的红绿灯,法律的雷池如果允许逾越,法律必将“失灵”,社会就会“塞车”,以至天下大乱。
任何一部法律,在为一部分人提供便利的同时,必定给另一部分人们带来不便。例如,某些城市禁放鞭炮,对此,一部分人雀喜,另一部分人却觉得“不放其炮就象没过年似的”,不过瘾。法律不被人理解、不讨人喜欢甚至碍手碍脚实为正常现象。法律不是因为其是“好的”、“有道理的”、“讨人喜欢的”才应当被遵守,法律之所以被遵守就应为它是法律!没有道理的法律也是法律,何况有道理的法律?法律一旦施行,人们不得以自己的主观好恶以及客观理由来决定是否遵守它,即使人们的判断看起来很有道理,甚至确实有道理。对法律的遵从需要一定程度的“迂腐”,乃至“盲从”。正如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所言:“即使出现混乱,法律必须执行”。原因是,法律得不到遵守,将会带来更大的混乱。
“有法必依”这一口号不仅是对人民而言的,对国家机关更是如此。如果允许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游离于法律之外,成为法外之人,允许它们无视法律的存在,法律的权威将会归于无地。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州官一旦放火,百姓必然点灯。故此,法院也罢,检察院也罢,公民也罢,不能出于“善意”或者某种“迫切需要”而不遵守一部既定的法律。不仅“善意”和“需要”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而且,“公共利益”、“法律被违反”、“历史的经验”、“国外的例证”也都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这些可能构成修法的理由。惟其如此,法律才有尊严,社会才能稳定,法律才可能被信仰。故此,对于某些地方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做法的议论就不应当集中在“有没有道理”的层面上,而应当集中在有没有法律根据上。然而,翻遍了
民事诉讼法,也无法找出检察院对与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纠纷提起诉讼的规定。问题应当被进一步深入为:没有法律规定,检察院就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