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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里的“大锅饭”

法院里的“大锅饭”


何兵


【关键词】大锅饭
【全文】
  
  法院里的“大锅饭”
  何 兵
 
  法官遇上挠头的案怎么办?
  时下的做法是先由承办人向法院内部审判庭领导请示。庭里如果也下不了处方,则向分管院长请示。院长也感束手时,则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委员会由正、副院长及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有权对重大疑难案件作出决定)。我们可以将此戏称为“诸神会诊”。令人尴尬的是,遇事没了主张,是神仙也难免的,审判委员会当然也会偶而“失灵”。此时,案件会被逐级上报,从而取得上级法院的指示。此与我国古代的“取旨定案”何其相似!
  
  对于这种通行于实践的内部请示制度,法官们乐此不疲。桌面上的理由是极为正当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也是真实的: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保证办案质量。这种“会诊”的结果是:案件的判决虽然仍由三名审判员署名,实际上却是“大家”合议的结果。表面上看,判决是“集体智彗的结晶”,实际上却是一种司法集体主义的体现,是一种司法过程中的“大锅饭”。
  司法“大锅饭”制度的首要弊害是导致“程序虚置”。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院的判决总是备受尊重,不允许其它机构动摇。法院判决之所以具有如此高的权威,并非仅仅因为它是“法院的”,而是因为判决是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才可以产生出来的。法院之所以成为法院,不是因为法官头上顶着国徽,腰里别着手枪,“上管天,下管地”,而是因为国家在组织法院的同时,就为法院规定了一套完全不同于政府的组织和运行程序规则。程序规则是全人类千百年经验的结晶,是人类有序生活的根本保障。不同的程序被用来解决不同的问题。交通规则被用来保障车辆有序流动,而诉讼规则被用来确保对一起纠纷进行公正、合理的决断。程序才是法院的权威和生命力真正所在,是法院的命脉所系。国法之所以准许法院撤消政府的决定,不是因为法院比政府“大”,而是因为法院有着比政府更为严格的组织、程序规则,从而使法院的决定更科学、合理。失去了程序约束,法院也就顿失所在了。
  程序的要义在于程序自治。程序自治的一个原则是,程序只能约束参与程序的人。通过程序作出的决定不能指向程序以外人,无论这个人是在大街的游荡,还是在衙门里办公。法院不能无由来地对一个不相干的人下判,也就是说,法院的手不能伸得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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