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戴枷的舞者
何兵
【关键词】戴枷
【全文】
无论立法者多么审慎,他们制定的法律都不可能包罗万象,谁也不是神。即使立法者清楚地意识到自己想干什么,也无法用没有任何歧义的措词表达他们的意思。“词不达意”不仅是初学作文的蒙童们的痛苦所在,也是一切法律工作者的痛苦所在,当然也是他们的利益所在,否则,他们的饭碗就有问题了。语言不是精确的数学工具,三三见九,二五得十,正如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所言,如果有这样的语言,文化就太可怜了。如果法律是用神明的预见和理想、清晰语言写就,当然会省去法官的苦烦,然而,这样的法律现在和将来都不会有。故此,法官的最基本任务就是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官有无能耐,法官能否获得希望的赞誉,关键在于他能否用解释的技巧,对法律作出切合法律目的并合乎社会正义要求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难题在于,法官在个案审理中,如何使他对法律的解释既合乎现存法律的外观,又切合个案的正义,在现存法律的框架内兴利除弊,以独到的智慧去滋养法律而不是破坏法律。法官不能叉起手责备立法者未提供一个明确的法律文本,他必须通过对法律进行文字上的修补,给法律以“生命和力量”。丹宁说得好:“一个法官绝不可以改变法律织物的编材料,但是他可以,也应该把皱折熨平”。
困守于法律的孤城,伸张着社会的正义,这就是法官的责任、智慧和光荣所在。法官是一个戴枷的舞者,身披法律的枷锁,展示正义的风姿。在这一表演的过程中,法官稍不留神,进退失裾,就会从正义的实护神,沦为法治的破坏者。
解释法律的前提是现存的法律中已有规定,但规定不明、规定有漏或规定冲突。一旦法律有待解释,法官就会目光炯炯,精神焕发,运用解释的技巧,形成正义的判决。由于立法者的本意难以察知——立法者已故、立法目的不明等原因的存在,法官通常总是可以将“自己的意思”解释成“立法者的意思”,形成“挟天子以令诸侯”的局面。判决一旦招至怨怒,法官可以很坦然地将双手一摊,说道:“实在对不起,这不是我的意思,这是法律的意思”。很轻松地,法官摆脱了社会的压力。此时,我们无法也不应指责法官的滑头,因为没有解释的权力,即无司法的可能——谁让法律不完美?相反,法律若无规定,法院或法官如自立法规,无论这种自立的规矩是以解释的面孔出现,还是以其它面孔出现,法院和法官都无法摆脱公众的指责和怨愤——谁让你这么办的?嗯?!此时,法官恐怕只有抱头鼠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