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大义”可以灭亲的一个根本理由是,“大义”所保护的是一个比“亲情”更为重要的价值。然而,扪心自问,对于寻常百姓而言,还有比自已至爱的血亲更为重要的吗?“亲情”难道不是一个至上的“大义”吗?一个将“大义”凌驾于“亲情”之上的人,很可能将大义凌驾“族情”和“国情”之上。一个为了“大义”可以义无反顾地“灭父”的人,就完全可能为了所谓的“大义”去“灭祖”,去“灭族”,最终还可能为了所谓的“大义”去“祸国”!
人们之所以怯于干犯法律,固然是因为畏惧法网,另一方面却是出于亲情的羁绊,受困于情网,担心因自己的失足给亲人带来耻辱和伤悲。故此,为了家族的荣誉和亲人的幸福,人们会谨小慎微,以法为纲。大义灭亲的结果是法网斩断情网,而情网一但被斩断,人们在感情上将会无所羁绊——“赤条条,来去无牵挂”,成为精神上的“孤家寡人”。精神上的“寡人一个”,极易演变为社会上的“光棍一条”,其社会危险性自不待言。一个被亲人灭了亲情的人,将会对人间的一切真情嗤之以鼻并发出冷漠的嘲笑。此种人如果堕落为“冷血杀手”,也就不足称奇了。
鼓吹“大义灭亲”的最大危险在于:别有用心的人们可以堂而皇之地扛着“大义”的旗帜从事灭绝人性的事业。亲情是人性的基本内容,既然为了“大义”可以灭绝人性的一部分——亲情,当然就可以为了“大义”而灭绝人性的其它部分,最终结果必然是为了实现“大义”可以灭绝一切人性。我国古代的“存天理,灭人欲”即是这一理念的高度概括。古往今来,所有灭绝人性的勾当无一例外地都是在“大义”、“公理”、“正义”的徽号下行事的。侩子手们没有一个敢于自认是在为非作歹,总是为自已的丑恶行径披上“大义”和“公理”的华衮。在古代,皇权是最大的“义”,为了维护这一“大义”,朱元璋毫不眨眼地株灭九族。入主中原的满人为了“皇阿妈”的帝国事业,在扬州屠城十日。到了近代,希特勒的灭犹,斯大林的清洗,“四人邦”的文革,哪一个不是为了“大义”?就连日本人在中国实行的“三光政策”,不也是在“大东亚共荣”这一美丽的“大义”旗帜下行事的?
提倡法律应当尊重人情,当然不意味着法律对世态人情的一味迁就,而是主张对于那些根植于最基本人性的善良人情,法律必须退避三舍,保有崇高的敬畏。法律是为了人类的幸福而存在,而不是人类为了法律而生活。“以人性为本”应是立法者必守的至高无尚的准则,也是人民防止政府强暴所必须固守的最后城墙。漠视人性的法律即使得到贯彻执行,其营造的不过是一个冰冷的社会;唯有充满人性的法律才能培育一个爱意融融的人间天堂。故此,为了人间的至爱深情,法律不妨准许可怜的儿子为不才的父亲隐瞒真情,——即便那是一个“糊涂的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