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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处为权利而斗争?

  问题的紧迫性在于,历经二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社会正在以加速发展之势从农耕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域外诸国现代化进程史已经实证,这一进程总是伴生着诉讼爆炸这一社会现象。美国二战后,民事案件以平均每年百分之四的比率向上攀升,大约每十五年至二十年就增加一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前任院长面对案件急剧攀升的现象哀叹到:“我们已经灭顶”。我国的现状虽未恶化到如此地步,但也不过是五十步与百步之间的关系。近年来法院受案统计数据清楚地显示,诉讼爆炸的时代已然悄悄来临。漠视法院外纠纷解决制度的直接后果是司法改革表面上进行得如火如荼,实际上步履维艰。一方面,法院门庭若市,积案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仲裁机关门可罗雀,机构闲置,民间调解制度则处于半瘫痪状态。原因之一在于人们在强调程序正义、司法权威的同时,无意间将司法神化,形成一波新的造神运动,产生“司法万能”的幻象,“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尚未被视为一个问题。理论界对此未予警觉,实务界近来方有切肤之痛。
  法院为回应社会的批评和人们对正义的需求,近年来一直不断地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范围。法院敞开大门诚然可圈可点,但如果没有配套的过滤措施,法院的积案问题如何不雪上加霜?法院积案尤其是执行积案居高不下的局面已使高层忧心忡忡。2000年,就在我国运动员在悉尼奥运赛场上一举夺取22枚金牌,打破参加奥运会历届最好成绩记录的第二天,最高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清理积案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提出“决不把能在20世纪审结的案件拖到21世纪”这一响亮口号。《规定》试图以严格办案期限来解决积案问题,这实在是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了。运动式的方法适用于“歼灭战”,而不能用于“持久战”,口号更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全国法院积案仍居高不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积案”正伸出它的有形之手,试图悄悄地、狠狠地扼住法院的咽喉,使我们对于司法的美好梦想在窒息中破灭。
   这是一个多变的年代,一个烦躁的年代,一个纠纷的年代。纠纷惊扰了人们的清梦,令人性情不再,心颜难开。“我已是满怀疲惫,眼里是伤心的泪”,听起来人类是多么渴望安宁?但行者的歌声不过是天上的云,留不信,信不得。平淡如水的日子里,我们又多么渴望“出点事”啊?畏惧纠纷又渴望纠纷,这就是人类!适度、有序的纠纷可以使人们相互之间的仇恨和不满得以及时渲泄,起到社会的“安全阀”作用。更要紧的是,纠纷实际上又是社会自我整合、自我完善并进行制度创新的内在动力,正是在不断冲突、碰撞之中,新的生活规则被发现,新的法律得以滋长并推动人类社会的奋然前行。故此,对于一个社会,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纠纷,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从而去其弊而存其利。
  我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特征是“抓大放小”,即将大量的纠纷交由民间自决,国家正式机关主要解决刑事纠纷。由于国家正式机关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之间未能形成有效的钩连,国家权力难以及于民间社会,导致纠纷解决失范,民间社会游离于国家之外,国家无法有效地动员、整合社会资源,这是中国社会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处于孙中山先生所言的“一盘散沙”局面的原因之一。在民主革命时期,因为战争的需要,人民政权为轻装上阵,沿袭传统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大部分纠纷交由民间社会自行解决。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由于强调国家对社会的全面干预,形成“行政国家”的局面,纠纷主要依靠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构以行政的方式解决。改革开放至今,同样基于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理念,国家试图垄断纠纷解决权,所不同的是国家通过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垄断纠纷解决权,对法院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从司法政策上予以抑制。由于法院客观上力有不逮,大量纠纷游离于法院之外,纠纷解决无序现象依然如故。这种“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起因于诉讼制度与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之间未形成联通互动,国家与社会属于“两张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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