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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的陷阱

  
        三、“意义”的陷阱
  一个事实的发生已经引发或可能引发何等后果,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意义”。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等,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吃“意义”饭的。苦主的律师在法庭的摇着三寸不烂之舌,强调被告行为的“恶劣意义”,进行“意义”的强调和推断——其实就是因果关系的强调和推断。反方律师的作用就是“灭火”,尽可能地淡化被告行为的“意义”,强调被告行为的无足轻重或迫不得已;或提醒法官,有其它因素的介入,试图切断被告行为与后果间的因果关系,以推卸被告的责任。在这一论辩过程中,为了诱导法官做出有利于已的决定,利益格斗的各方将会自觉乃至不自觉地对“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编织,对事实“上纲上线”,编织无形的“意义之网”,并将其罩在法官脑海中,使法官陷入“意义的丛林”之中。在这一过程中,既有因果关系的任意夸大和无根据的推断,也有规则、原理的任意援引。法官稍有不慎,就会掉入律师们编织的“意义的陷阱”而无力自拔。
  法官摆脱“意义之网”最佳方法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轻信无事实依据的“意义”,不援引无法律根据的“原则”,从“意义之网”超然而出。
  由于一个原因事实会引发多个后果,一个后果可以起因于多个事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将所有的因果关系“一网打尽”,逐一斟酌,势将困于“关系之网”,以至“剪不断,理还乱”。为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对事实上存在的、密如蛛网的因果关系进行裁剪,掐去枝蔓,留存主干。那些被剪去的因果关系,视为不存在,而那些留存下来的,则称之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待细加研判。对“因果关系”进行剪裁,不仅涉及到“事实判断”,还涉及到利益衡量。这一过程如同披沙拣金,需要心细如发,洞察秋毫。这是自我锻炼的过程,是斗志斗勇的过程,更是展示法官才情的过程。
     四、“八大胡同”不过是一条胡同
  抽象地解说“意义之网”过于枯燥,试以“八大胡同游”为例,作一分析,以求教于读者诸君。
  政府取缔“八大胡同游”系一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企业如愿意,当可提起行政诉讼。假如那位评论员成为被告的律师,他的主要辩解理由当是:如果不取缔“八大胡同游”,其结果将是“悲哀的,可怕的。”
  心细的法官马上就会发现,被告开始编织“意义之网”,即编织因果关系,——“八大胡同游”将导致悲哀的、可怕的事实发生。戳穿这一“意义之网”的简洁方法是问一句:“证据呢?呃?”。被告必须证明“八大胡同游”已经或必然导致多少悲哀的、可怕的事实发生,或者,至少要证明类似的青楼凭吊已经导致多少悲哀的、可怕的事实发生。被告不能证明的,法律上当视为无稽之谈。被告如果确实证明,某位道德君子,在游览“八大胡同”之后,意志颓废,春心荡漾,竟至于按捺不住,立马卖淫或嫖娼,则应当认为,在该个案中,“八大胡同游”与卖淫嫖娼行为之间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此后,还应令被告证明,这种后果不是偶发的,而是大量发生,否则仍不得禁止“八大胡同游”。不能因为有偶发的不轨行为,就禁止一个企业或行业的存在。“偶发的因果关系”在法律往往被忽略不计,这是法律适用中利益衡量的结果。再说了,可以使人蠢蠢欲动的事多了,公鸡戏母鸡,公狗找母狗都可能使人浮想联翩,莫非要将公鸡和母鸡隔开,或者对公狗和母狗进行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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