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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提 单 的 物 权 性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提单与物权有无关系,是何关系,这是一个遗憾。但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显然是商业实践中已长期确认的观点,而且在多数国家得到立法的支持。事实上提单能代表货物本身是提单最重要的功能之一,也是现代国际贸易体制的一个基本假定,否认它就否认了提单的根本性质。我国法院长期以来一直承认“提单象征货物”,或把“提单是物权凭证”作为国际惯例接受。因此,应认为我国是承认提单的物权性的。
  承认提单的物权性既符合商业现实,又与各国立法的一般趋势相同,而且还符合提单制度中尽量保护善意提单持有人的基本原则。因为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物权和债权往往密切联系在一起,甚至有“物权债权化”的倾向,所以提单的效力用债权或许也能解释,但债权与物权毕竟是两类不同的财产权,二者应尽量划分,确认提单持有者享有物权还可以使他享有物权的保护方法,如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这种保护一般而言比债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指损害赔偿)更为妥善周全,更有利于维护提单持有人的利益。
  如果承认提单的物权性,那么它代表的是哪种物权呢?提单不代表所有权已如前述,我认为提单代表的是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占有权不同于所有权,尽管占有权与所有权各自的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民法上一个有争议而且颇受重视的课题。有的学者主张,占有权只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可能有离开所有权而独立存在的占有权。(7)另一种观点认为:占有权是以占有事实为基础,对现实占有物的人,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而享有的权利。它与所有权没有因果关系,而是另一种物权,或类物权。(8)
  不管占有权的性质如何,提单代表的权利用占有权概括最恰当。因为“提单代表货物本身”的假定本来就包含这层意思,而“提单的交付等于货物的交付”,交付的本来意思即占有移转。英美法主张“提单是物权凭证”,而“物权凭证”即表明单据代表货物的推定占有。因此,认定提单代表货物的占有权既符合商业现实,也与各国立法的一般趋势一致。
  如果确认提单代表的是占有权,接下来的问题便是提单代表的占有权与货物实际的占有权之间的关系。货物在运输途中是由承运人直接占有和他主占有,货物所有权人是自主占有和间接占有。有人主张提单代表的占有权是货物所有人的间接占有的性质,是将无形的间接占有用有形的提单代表出来,除此之外提单不代表其它物权。但提单代表的占有权与货物的间接占有并不完全一致。提单持有人的占有权并不依赖于货物的所有权,当提单持有人不是货物所有权人时,他同样有占有权,而所有权人的间接占有权也不因提单的存在而消失。因此这种观点不是很有说服力。德国有学者主张,提单的物权效力是提单签发人和托运人之间依其意思表示所特别独立创设的权利,提单持有人享有货物的权得,与货物的现实占有无关,是民法占有理论外一种特别取得原因。(9)我认为这种说法较有道理,我国可以采纳,而且可以将提单表彰的物权明确规定为一种“推定直接占有权”。这种权利和提单本身结合在一起,持有提单即享有这种占有权,丧失提单也就丧失了这种占有权,提单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称为“物权证券”。
  三、提单物权性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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