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资银行开业的申请与核准程序规则。
外资银行申请的程序规则既是监管当局依照法定程序审核与批准的操作规程,也是外资银行维护其权利的保障机制。银行法制和执法机制健全国家的市场准入制度都非常重视该部分制度的建设,该部分内容在这些国家的市场准入制度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如香港、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都非常突出该部分制度建设,并且往往将这些内容反映到权威性的法律文件中去,而不由监管当局自己制定的规则来规范。这种立意很显然有助于防止执法者给自己留下过多的裁量权。
从立法体例安排来看,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在申请程序规则上将外资银行的申请规则与本地银行开业申请基本保持一致,甚至直接沿用本地银行的申请程序规则。如日本《银行法》就是此种范例,该法规定:如果外资银行要在日本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并从事银行业务,则需要获得财政部长根据本法第4条的规定发出的批准令。该法第4条是针对国内银行业务许可的规则。德国《银行法》也采用此种体例,该法除个别情形针对外资银行有专门规定以外(如在对待来自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外资银行申请准入的审查和批准时间上可以适当地延长),其余均适用国内银行的市场准入的申请和批准机制。俄罗斯银行法律(第17号法律)也是这种主张。
还有的国家银行法则对外资银行的申请与核准进行单独、系统的规定。如加拿大、美国等就是此种体例。加拿大是在《银行法》有关外资银行的专门章节中对外资银行的申请与核准进行专门规定,美国则在《国际银行业法》中作系统规制。
纵观典型法例,申请的程序规则主要有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申请提交的材料。申请提交的材料是监管当局审查的依据。申请材料通常包括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金或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如申请人的组织大纲和章程、申请人所在国主管当局发给的营业执照等等);拟组建外资银行机构的可行性报告(市场需求状况、发展前景、对当地金融秩序的积极影响等),该项要求在发展中国家尤为关注;外资银行所属国监管当局对拟设机构的意见书等。
对于申请材料的要求,多数国家银行法制不作过于详尽的描述,而是交由监管机构来具体掌握。如加拿大《银行法》在申请材料的规定上指出:外资银行设立机构的申请除提交一申请书外,还应该附上主管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材料和证据等。
第二,预申请程序。一些国家为了防止外资银行机构设立分行可能带来第三者或者公众利益损害性影响,法律要求申请人在正式提交申请以前向监管机构提交拟申请设立新机构的声明,该声明通过适当的媒体公之于众,以便于公众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提出异议。如加拿大《银行法》就有此种程序。该法规定:外资银行在提出申请一周以前,以主管认为合适的形式表述其申请设立机构的意图,并将声明在加拿大政府公报以及一份普遍流通的报纸或者主要办公地附近公告持续四周;有异议者可以在最后公告日后30天内向主管提出书面异议。由该程序可以看出,加拿大法律对公众异议的重视,有关程序的透明度和时间限制也有很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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