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法律系统或法律体系的基础或核心,在中国就是
宪法,在
宪法产生之前则是共同纲领。它们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有关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和职权配置的法律,也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设置的法律。当时更多的是强调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和职权配置,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设置是后来很久才受到关注的。这同西方从一开始便注重私权、注重民事法律,形成明晰的对照。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董必武1954年6月29日在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所作的报告得以了解。这个报告作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公布后的第五天。报告说:中国从来就没有
宪法,清末以来旧政权搞过一些所谓的
宪法或
宪法草案,但都遭到人民的否定和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共同纲领起着临时
宪法的作用,但毕竟不是
宪法。现在,终于从没有
宪法到有了
宪法,从只有临时
宪法到有了形式与内容统一的正式
宪法,这是多么大的发展啊!报告接着说:
宪法草案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同时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它将共同纲领中已经规定的各项原则加以巩固,将尚未实现而又将要实现的也规定下来,
宪法草案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又规定了逐步扩大物质保证的措施。
宪法草案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充分表现了我们国家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
宪法草案包括着人民已经取得的东西,也包括着将要实现的东西,因此还带有一定程度的纲领性,这同1936年苏联
宪法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我们的
宪法不是像斯大林所说的苏联
宪法那样,苏联
宪法就是规定已经获得的东西。报告还明确阐述了
宪法的性质和重要价值: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等带根本性质的问题。[25] 董必武在差不多半个世纪之前
关于宪法的这番话,后来一直是人们
关于宪法的认识和理论的基础或基调。
共同纲领和1954年
宪法作为当时法律体系的核心或基础,成为国家立法据以展开的出发点。董必武在党的八大发言中总结了这方面的情形:建国初期一切立法都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的,根据共同纲领先后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组织通则,制定了
工会法、
婚姻法、
土地改革法,以及有关劳动保护、民族区域自治和公私企业管理等法律、法令,还有
惩治反革命条例和
惩治贪污条例。此间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在共同纲领的统一原则下,制定了许多单项法规。1954年
宪法诞生后,我国法制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依据
宪法重新制定了一些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制度的各项重要法律、法令。[26] 这样,到八大召开的时候,立法成果已经不菲,已经有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法令或法规。当然,以今天的眼光看,当时是算不上建成了一个说得过去的法律体系的。但法律体系是个历史的范畴,按当时的眼光看,法律体系便是颇有规模。
在新中国开国之初的那些年头里,董必武的立法观念体系中,有一个议题始终同法律体系以至整个法制的建设和发展问题相伴随,这就是法律完备或法制完备问题。法律或法制是需要完备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当取积极的立场;但法律或法制的完备是需要具备条件而不是轻易便可实现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又需要持慎重和科学的态度。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董必武就是这样一贯强调要根据可能和需要积极地完备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