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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援助法的总则构建

  这些原则是怎样表述的呢?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有的是单项规定,即一个条文规定一个原则。如《深圳经济特区法律援助办法》以第三条专门规定平等原则。第二,有的把多项原则综合起来在一个条文里规定。如《苏州市法律援助办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及承办法律援助事务的法律服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便民的原则,及时、高效地为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这条规定里确立了法律援助的法治原则、职业道德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等四项原则。这种情况是多数。采取综合方式在一个条文中确立多项法律援助原则,就有一个如何排列各项原则的顺序问题。实践中,有的排列是合乎逻辑的,也有的则是紊乱而不合乎逻辑的。第三,有的把规定原则的几个条文相对集中起来,也有的是一忽儿以一个条文规定一项或几项法律援助原则,一忽儿又规定其他内容,然后又接着规定法律援助原则。第四,规定法律援助原则的条文中,不少能够坚持一条一义,不涉及其他内容,也有的不谙此道,在一个条文中既规定属于基本原则的内容,又规定其他内容。
  我以为,从立法理论、规则、技术与中国法律援助实际相结合的角度考虑,应当注重在法律援助法中依次确立四项原则: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法治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中国立法实践中所规定的其他原则,有的不能或不宜列入基本原则的范畴,有的则可以为这四项原则所包含,例如平等原则可以包含于公正原则之中,便民原则可以包含于效率原则之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事业的原则可以包含于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之中。职业道德原则所强调的是一种层次比较高的要求,而基本原则强调的是基本要求,并且法律援助基本原则所强调的是法律范围的问题,与道德有比较分明的界限,职业道德的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它应当在对职业人员进行道德规范或道德教育时强调,而不宜用法的基本原则的形式确立,否则就混同了性质不同的事项。至于不得阻挠法律援助主体依法承办法律援助事务,是对相当广泛的社会主体的一个具体要求,它既不是法律援助法中具有统一性的内容,也不是法律援助法的许多内容据以展开的出发点和归宿,因而也不宜列入基本原则的范围。这四项原则可以合为一条加以确立,而不必像中国有关诉讼法典那样以专门章节来确立有关法的基本原则,法律援助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诉讼法典那么大的规模、那么高的级别。
  (二)法律援助的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原则
  法律援助是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行为,还是纯粹的政府行为,这是关系法律援助行为的性质定位的问题。我以为,应当将法律援助定位为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行为。目前中国法律援助立法实践中,只有《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在总则第三条明确而直接规定了这一原则[13],其他都只是在有关条文中体现了某种程度上的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精神。例如,它们关于法律援助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有关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之类的规定中,关于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体现了政府主导;它们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自愿提供法律服务的规定中,体现了社会参与。我以为应当明确、直接地规定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这样规定,既有助于正确地为法律援助定性,又有利于法律援助获得必要的社会基础。《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草稿在总则中明确、直接地规定了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对这一原则的设置,应当注意明确和适当两个方面。明确是指法的条文中应当明确出现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表述;适当是指政府的范围和社会参与的范围应当适当。像《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全社会参与”,范围就扩大了。事实上,不可能做到全社会参与。
  (三)法律援助的法治原则
  法律援助的各个基本方面,都是法律概念:法律援助法所要建立的制度是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法的立法宗旨主要是为公民和有关社会主体提供法律保护;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的对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其他社会主体;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和形式范围是经由法律援助法所认可的;法律援助的受理、申请、审批、执行和其他程序都是法定的;法律援助的主体、受援人和法律服务人员都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他们如果不尽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追究。法律援助法的性质和宗旨,法律援助法的架构和内容,所有这些,决定了法律援助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援助的运作过程就是法治的运作过程。
  目前中央和地方的法律援助立法,都确立了这一原则,但原则所涉及的范围和表述的方式各有分别。我以为,涉及的范围和表述的方式虽然可以因不同的法律援助法而有所不同,但这一原则所应当包含的基本要素,是不能或缺的。这些要素主要应当是:法律援助主体应当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事务;法律援助过程应当依法运行;受援人可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把这些要素综合起来可以集中而简要地表述为一句话:法律援助应当依法提供、依法获得、依法运行。
  (四)法律援助的公正原则
  法律援助的公正原则,是指实施法律援助应当做到公正地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和其他主体获得法律援助,不因主体的身份或其他状况对其应当获得的法律援助产生负面影响;公正地保障所有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事项都能获得援助,不因事项的不同而对主体应当获得的法律援助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援助应当遵循公正原则,是由法律援助的性质和宗旨所决定的。法律援助从根本上说就是法律公正的一种象征和体现。目前地方法律援助法规和规章,一般都直接规定实施法律援助应当遵循公正原则,这是适当的。《法律援助法示范法草案》和《国家法律援助条例(送审稿)》没有专门确立法律援助的公正原则,而是在表述立法宗旨的条文中有“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的规定。但立法宗旨包含法律公正的追求,不能代替以专门条文规定法律援助的公正原则,因为立法宗旨的规定是表明立法所要达致的目标,而专门的法律援助原则是表明法律援助自身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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