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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京市法律援助立法

  第八章,附则。规定《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解释、实施细则、施行日期等方面的内容。
  上述结构和内容,在体系的完整程度、内容的丰富程度、制度的创新程度、操作的可行程度、理念的革新程度等方面,在讲究质量方面,在从北京实际出发与国家大局相结合方面,在注重中国国情与注重同国际先进制度接轨方面,以及在其他诸多方面,都应当力争达致高水准,至少达致国内先进水准。
  五、北京市法律援助立法的难度和可能性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赋予每位公民和其他有关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以真正实现,是为了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故而具有重大意义。在许多国家,法律援助被规定在宪法里,从而成为一项宪法制度。所以,法律援助立法,是一项高规格的、重大且复杂的立法,必须高度重视。而要在短时间之内,完成这样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立法任务,是相当困难的。
  在法律援助方面,除了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外,中国尚无国家级的专门立法作为地方立法的标准和参照。这使得关于法律援助的地方立法,不得不在没有上位法指导、参照的情况下进行。也就是说,这种立法具有更多的开拓性、创新性,这就必然使立法过程增添更多的困难。
  还有,《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是有关领导和有关方面的厚望所系,条例所要达致的目标很高。这个目标的下限是,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比较良好而可靠的立法资源;更高的目标则是要明显超出目前国内各种同类立法的水准,为全国此类立法乃至未来国家专门立法发挥示范作用或先行作用。这就要求条例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在应用价值和理论可靠程度方面,在解决北京市法律援助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方面,在解决法律援助中的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从而使这些制度具有普适性方面,都具有上佳特色。做到这些,难度自不待言。
  但是,我们同时对北京市法律援助立法亦即起草和制定《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抱有非常充分的信心,因为北京市已经具备起草和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经过近些年来的发展,包括北京在内的一些地方在法律援助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大量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北京市法律援助在国内是开展得比较早和比较好的,是全国法律援助试点期间五大代表模式之一,后来全国的法律援助逐步演变为北京和广州两种模式。这些经验和已经成型并行之有效的制度,还有在研究和思考需要解决的问题过程中所积累的精神成果,以及北京市在法律援助过程中作为试点所形成的特色,都为成功地起草和制定《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和思想、制度方面的宝贵资源。
  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是比较快的。2000年,根据需要,借机构改革之机,在保留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设立了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率先在全国实行指导、监督职能与受理、审查、指派职能分别由两个机构行使的新的运行模式。区县法律援助工作机构的发展也比较快,全市18个区县已有14个区县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市妇联、残联、总工会成立了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分中心,区县也在工青妇残老团体中设立了54个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基本形成了北京市法律援助的组织体系。4个尚未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区县,也都在各自区县司法局明确了工作管理部门。北京市拥有一支从业人数众多且素质较高的律师队伍,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遍布城乡,法律服务人才济济。截止2001年7月,全市共有律师5700多人,律师事务所430家;公证员260人,公证处24家;基层法律工作者2000多人,基层法律服务所350多家。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队伍迅速发展的状况,为《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起草和制定,准备了必要的组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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