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不抓紧法律援助立法,也不能使法律援助中的受援人从制度上明了法律援助的相关情况和自己在法律援助方面所具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察北京市法律援助实践可以看到,受援人至今不能根据具体而确定的法律规定,来了解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方面的具体的制度,以及根据这种制度所应提供的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无法对法律援助的实施发表意见。法律援助机构或法律服务人员的援助行为由于缺少系统的制度规制而具有随意性,使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难以享有有偿代理条件下的一般当事人所能享有的权利。受援人也不能清楚地了解各有关方面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他们往往也因此会提出不合理的法律援助要求,或是出现缠讼现象,影响法律援助的正常开展。转变这种状况,无疑也需要立法,需要以专门的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定制度为受援人指明方向。
三、北京市法律援助立法的基本问题
北京市法律援助立法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已如上述。那么如何应对北京市法律援助立法的需求,制定出一部良好的北京市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亦即《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呢?
在立法的准备阶段,应当研究和弄清一些基本问题和情况,并对这些问题和情况作出应有的分析研究,形成较为可靠的研究成果或意见。特别是要尽快研究和解决这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关于法律援助和法律援助立法的定位。应当深入研究和正确回答:法律援助的根本性质、根本特点和根本问题是什么?法律援助立法的终极目的是仅仅以法的形式或法律手段调控法律援助行为,还是在更深远的意义上为法律援助这一体现法制公正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度,在北京乃至全国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起草《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是仅仅为了解决当下北京市法律援助方面出现的一些实际问题,还是也包括进一步预见并解决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并规范法律援助中的一些普遍性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关乎《条例》的立法目的、立法风格、价值取向和预示意义等一系列带有根本性的方面,因而应当高度重视并率先研究解决。
第二,关于北京市法律援助立法的权限。这是在起草《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之前尤其需要密切关注和切实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需要注意和研究:与北京市法律援助有关的法律问题中,哪些是北京市地方立法有权解决的?哪些是北京市立法权不能解决因而需要中央授权或需要与中央机关协调的?在北京市立法权不能解决的问题中,哪些是法律援助本身所固有的普遍性问题,哪些是北京市的特殊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要求授权或协调的理由或根据主要有哪些?特别是最后一个问题,可以从法律援助发展的速度和规模、社会发展对法律援助立法的吁求、北京市法律援助事业的特殊性、各地乃至国外经验的借鉴等多个角度加以论证,以促成决策方面尽快作出正确判断。
第三,关于法律援助立法的内容。在正式着手起草《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之前,应当研究和回答这样的问题:迄今北京市的法律援助实践中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哪些法律问题,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解决?《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核心制度是什么?《条例》的关键环节在哪里?《条例》的基本任务和明显特色应当是什么?正确回答这些问题,有助于在把握大局和切中要害的结合上,做好《条例》的起草工作。
第四,关于法律援助立法的形式。立法形式问题往往为许多不谙立法真谛的人们所忽视,而实际上立法形式问题非常重要,特别是在立法的开始阶段,往往甚至比内容还更加需要重视。《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形式问题主要包括:《条例》的制定应当采取何种规模?是仅仅注意解决一些最主要的问题,还是尽可能完整地解决北京市法律援助的基本问题,也就是说是起草和制定一个法律援助基本法规,还是搞一个法律援助方面的单项法规?《条例》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框架结构和篇章布局?是采取简单的结构形式,还是采取复杂的结构形式,抑或采取介于两者之间的结构形式?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条例》应当大致包括多少条款?采取恰当、得体、适合需要的形式,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第五,关于法律援助立法的难点。应当研究和弄清:起草和制定《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难点在哪些方面,是需要以立法方式解决问题而北京市立法权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还是虽然北京市立法权可以解决但有些问题一时没有把握确定?北京市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的底线究竟应当划在哪里?北京市是否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法律援助资金来源问题如何解决?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责任如何确立?北京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运作过程中,将涉及哪些方面的利益关系,如何协调?这些关系涉及哪些问题,如何处理?等等。还要研究和弄清:攻克这些难点的较好方案可以有哪些?最佳方案是什么?研究和弄清这些问题,才能使《条例》的起草和制定,在排疑释难方面有的放矢、重点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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