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不抓紧法律援助立法,便不能尽快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北京市法律援助的申请标准和援助范围。迄今为止,北京市法律援助的申请标准过于单一化,几乎只有一个标准,就是看经济是否困难。而经济是否困难,对市区和农村来说,又难以确立一个统一的标准,对本地和外地来说标准更是难以划一。直到目前,北京市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的确定,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业人口,无论是北京市居民还是外来人员,都是参照北京市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标准以下的,则可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但问题在于,城市居民的收入和支出比较容易统计,他们是否合乎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比较容易确定;农业人口收入和支出难以统计,他们是否合乎申请法律援助的标准就难以确定。并且城市居民的绝对货币收入通常高于农业人口,这就使得农业人口申请法律援助比城市人口申请法律援助要容易得多。对于外地人来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北京市居民的就得不到法律援助,低于的则能得到法律援助,也是不尽合理的,因为外地人的生活水平是个很复杂的现象,一概以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标准,便不能合理地反映外地的实际情况。而且,由于北京市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是按照北京市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方面的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的,因而即便收入略高于这一标准甚至高于这一标准1-2倍的人,也未必能够支付得起法律服务费用,因为他们的收入除了用于保障最低生活标准外,事实上所剩不多,当他们需要法律援助时,则由于他们的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被排除在受援人之外,得不到法律援助。此外,由于法律援助的标准与司法救助的条件缺乏衔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可以获得免除法律服务费用待遇的受援人,可能照旧会因为交不起诉讼费用而难以进入诉讼程序,他们的合法权益可能仍然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消除这些弊病,需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认真研究和确定科学、合理、可行且有助于法律援助开展的申请标准和援助范围,并以《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予以确定,以保障这种新的标准得以有效的推行。
第四,不抓紧法律援助立法,便不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尽快健全和完善北京市法律援助程序。北京市法律援助虽然开展经年,但法律援助的程序迄今还不统一、不完整。各机构实施法律援助的程序不同,工作随意性较大,法律援助从申请到审核批准,再到承办,直至终结,没有统一而确定的制度可以遵循,这就使得当事人无所适从。而当事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不服或有异议时,也没有相应的程序予以保障,申请人的受援权益难以实现。在刑事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从侦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可以作为遵循根据的,只有相关部门的联合通知。这些联合通知既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也不便于操作。改变这种局面,需要立法,需要以《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第五,不抓紧法律援助立法,便不能保证北京市法律援助获得充足的资金资源和人力资源。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首先是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北京市目前经济困难标准是参照市政府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亦即“低保线”确定的。据有关部门统计,本市现有保障对象3万余户,近7.6万余人,随着标准的提高,预计明年将增加保障对象1万人。这些人再加上农村的贫困人口和特困人口8万余人,使本市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达致近20万人。这表明,北京市法律援助的任务是非常繁重的。要担负这一繁重的法律援助任务,一是要有充足的资金资源,二是要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但北京市的情况是,法律援助的资金和人力严重不足,法律援助与它对资金和人力的需求之间存在日益突出的矛盾。以资金资源来说,法律援助的性质决定了法律援助应以政府为主导,适应法律援助的资金需求应当是政府所承担的最直接最现实的责任,例如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经费、业务经费都应当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但实践中各区县的法律援助资金问题未能得以有效解决,特别是业务经费如法律服务人员在办案中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申请司法鉴定所需经费,法律服务人员为外国人、少数民族、盲聋哑当事人聘请翻译等费用的支出,绝大多数区县没有纳入区县财政预算。这就既严重地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正常开展,又迫使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加重了当事人和市级法律援助机构两方面的负担。实践中法律援助机构为了应对资金严重不足的局面,实施法律援助时往往过于严格地控制援助对象的范围,使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陷于过窄,从而使法律援助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作用。在律师方面,办理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只能获得极少的补贴,刑事案件每300元1件,民事案件每150元1件。这些补贴连办案成本都不够支付,当然在客观上难以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实际情形表明,抓紧北京市法律援助立法,尽快起草和制定《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从制度上解决法律援助资金资源和人力资源严重不足的问题,实属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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