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北京市法律援助立法

  二、北京市法律援助立法的急迫性
  
  北京市不仅需要法律援助立法,而且尽快立项以便尽快立法,也在实践上和时间上凸现出急迫性。北京市作为首都和国际化的大都市,是国内法律援助开展较早的地区之一,这些年来在法律援助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但建立和逐步健全了相当一部分法律援助制度和法律援助机构,而且在法律援助实效上也取得了很大成绩。1993年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市律协开始提倡和鼓励律师实施法律援助,1996年政府设立了法律援助专门机构──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2000年10月北京市司法局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经过近10年的努力,北京市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截止目前,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人员接待法律咨询35000余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356件。制定了北京市法律援助申请、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就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合下发文件。1997年以来,包括联合国在内的6个有关国际组织和若干专家对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了考察,国际社会对北京市法律援助工作所取得的成就表示赞赏。但是,伴随法律援助实践的发展,一系列问题也随之产生,特别是法律援助缺乏统一的法律引导和规制的弊端日渐显现,法律援助实践充分显示出对法律援助予以立法调整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北京市法律援助立法的急迫性,突出地表现在,如果不抓紧法律援助立法,起草和制定《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以建立必要的关于法律援助的法律制度,便无以解决以下一类的棘手问题。
  第一,不抓紧法律援助立法,便不能保证北京市司法机关、法律实务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方面以应有的责任参与法律援助。一方面,实践中不少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的理解和支持不够,一些法院或法官把刑事诉讼法34条规定只看作是程序上的要求,没有认识到这是国家贯彻司法公正原则以实现诉讼案件当事人的权利的重要制度,在刑事案件中不是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有组织地为有关当事人指派律师,而是自己随意找个律师了事;有的案件从指派到开庭的时间过短,律师没有充足的时间去阅卷和调查取证,使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质量无从保障,甚至使辩护流于形式,因而难以保证受援人切实获得具体和直接的法律服务;一些行政部门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向它们的调查取证不予支持和配合,还要收取费用。另一方面,法律援助是一种政府主导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行为,因而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主要力量,但实践中他们中的一些人主观地认为法律援助仅仅是政府的责任,而以各种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敷衍了事,不负责任。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单靠做宣传说服之类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尽快制定北京市法律援助法规,尽快从法律制度上确定各有关方面、有关主体或有关人员在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义务或职责。
  第二,不抓紧法律援助立法,便不能使北京市的法律援助在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下有效地运行。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虽然数量可观,但仍然不健全、不完善,不能方便当事人。北京市法律援助机构实行的都是以管理为主的运作模式,法律援助机构本身不设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法律援助的实施完全依靠社会律师。而社会律师办案成本高、投入大,市政府的投入在短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满足北京市法律援助事业的需求,因而影响法律援助的有效实施。同时,也缺乏对社会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制约机制,经常出现由于社会律师的任性而使法律援助受到负面影响甚至受到破坏的现象。一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政治影响的急办特办案件,由于没有专职律师而不能及时办理。而且无论是律师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只对律师实施法律援助进行了原则规定,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因为缺少细化的规则而很难操作。转变这种状况,亟待起草和制定《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