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对法律和立法的严肃性或庄严性,新政权和它的立法者们当时并没有认识清楚,当时立法实践中普遍存在不严肃、不慎重的问题:其一,有的没有立法权的机关如中华全国总工会也自行立法,搞了《
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
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等,并自行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还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当地政府部门。其二,有的机关自己公布了一个法令,后来又忘记了,如政务院在颁布
劳动保险条例10个月后,“忽然在另一个条例中规定说是要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规定,我想,这是因为忘记了自己已公布
劳动保险条例的事了。”其三,有的上下级规定的办法自相矛盾;有些地方机关的规定与中央某些部门的办法发生矛盾;有的地方对同一性质的事件规定的办法很不一致;甚至还有个别办事机关发函修正政府所公布的东西。其四,有的法修改极端频繁,如中央贸易部公布的《易货贸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在一个月的期间就修改四次,甚至其中竟一天修改两次。“这样的法律怎样叫人家遵守呢?” [53] 毫无疑问,法律或立法中的这些弊病,是应当坚决消除的。“要清除政府工作中表现在法令性质文件上的混乱、不统一的现象,首先要我们领导政府机关工作的党和领导干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法律的严肃性有充分的理解。” [54]
董必武主张以严肃慎重的态度对待立法,也表现在他要求以科学态度对待法律文件或法律文本的表述方面,例如,他提出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东西,品种、质量和数量这些东西一定要肯定,不能够说‘尽可能’、‘差不多’。” [55]
主张对立法持有严肃慎重的态度,也就必然主张立法应当注重与主客观条件的连接,强调立法应当具备条件。在各种条件中,董必武首先注重的是客观条件,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应当充分估计到客观条件和群众的要求。“比如我们想搞一个比较完备的法典,如果坐在屋子里,不管外边的情况怎样,写一本书是不是有可能呢?有可能,不但有可能,我们已经有三本
刑法草案。写作这个东西很辛苦,不能说不是成绩,但是这个东西跟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否适应?值得考虑。有一个比较完整的东西很好,但是现在不可能有。” [56]
立法有科学的态度是必要的,但仅有好的态度还远远不够。立法还要讲究方法。关于方法,现在是很多人所津津乐道的,他们所说的方法的种类也是繁多的。然而当年董必武在立法方法方面,所尤其注重的,是强调贯彻群众路线,强调尊重经验和总结、反映经验。
董必武把群众路线视为人民民主法制和立法的力量源泉。他在党的八大的发言指出:我国许多重要法律、法令,都是党经过调查研究提出初稿,同民主党派商谈,逐渐形成草案,经过国家机关讨论修改后,有的仍以草案形式发交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一直到县乡,发动广泛的群众讨论,再经由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才成为正式的法律、法令。正由于坚持了群众路线,才能无隔阂地反映人民的意见。[57]
在董必武看来,经验也是立法的力量源泉。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他说:“我们的法律是根据各个时期革命斗争的需要并且总结斗争经验而制定的。” [58] 在题为《认真贯彻执行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讲话中,他告诫人们不要以为这两个法没有什么,“实际上这两个组织法的每一条文都有它的内容和意义,都是我国五年来人民司法和人民检察工作的实践经验和马列主义理论的结合;尤其是法院组织法,还总结了我国土地革命以来人民司法工作经验,同时也吸收了苏联的先进经验”。[59]土地法的产生也是这样,“土地法是根据20年来我们在苏区土地改革运动的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 [60]后来在谈到
惩治反革命条例、
惩治贪污条例时,董必武也都指出它们是基于实践经验而产生的,“我国的法律都不是事先写好,而是先做起来,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成了法律。” [61]至于
刑法、民法、
刑事诉讼法为什么好几年还没有草拟好呢?“这是因为法律不能凭空起草,必须以实践的经验为依据,过去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以依据。” [62]到了1959年,董必武在一次会议上,专门作了题为《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把政法工作做得更好》的讲话,他说党中央和毛主席一贯教导我们要重视和善于总结我们的工作经验。总结经验历来是党的一个很重要的工作方法。“我们国家的法律,也都是实事求是地总结了人民斗争的经验,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 [63] 正是因为以经验为基础,我们的法律才是扎实的、可靠的,才经得起实践检验。
那么如何总结经验、以经验作为立法的基础呢?董必武认为首先是要实事求是地总结和反映自己的经验,“同时我们并不否认也应该从苏联的立法过程中吸取有益的经验。” [64] 并且,吸取经验包括吸取正面的经验,也包括记取反面的教训,比如吸取苏联的经验,就包括研究和记取他们所走的弯路,“他们所走的弯路,我们就不应该再走了。” [65] 这样才能比较完整地以立法形式总结、反映或固化经验,才能有效地化经验为成功的制度。
总结和吸取立法经验,从方法上说,还一个有意义的做法,便是注意搜集资料。资料的种类和搜集资料的方法都是多方面的,董必武所注重的是搜集实在的资料,特别是自己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性资料。1955年2月7日,董必武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上有一篇题为《关于搜集十四个大中城市法院审理民、刑案件的资料问题》的发言,指出:我国尚无程序法,程序法是要立法机关制定的,为了供给立法机关草拟诉讼程序的一部分资料,首先应当把法院已实行和正在实行的诉讼程序提供出来,我们必须搜集各级法院实行的诉讼程序方面的资料。现在立法机关如要这种资料,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都提不出来。我们法院已工作五年多,审理和判决的案件总在几百万件以上。办理和总结这样多的案件,总是有一定程序的,总是有丰富的经验的。在这些方面应当很好地总结,特别是各大城市和各省高级法院或中级法院的诉讼和审判要好好总结。不总结,没有资料,立法机关如要向我们要资料,我是无言以对的。资料应当实在,不要搞花架子。我们要求的资料,是把过去和现在怎样审判案件的程序,如实写出来就好,文字只求通顺。[66] 同年7月,在向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董必武系统报告了最高人民法院搜集和整理十多个大城市高中级法院有关资料的情况,以及打算搜集和整理各中级和基层法院有关资料的情况。董必武在五十年代中期,在担负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工作的同时,能够兼顾为立法机关搜集立法资料,确属殊为难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