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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开国之初立法观念的范本 ——董必武立法观念研究

  在新中国开国之初的那些年头里,董必武的立法观念体系中,有一个议题始终同法律体系以至整个法制的建设和发展问题相伴随,这就是法律完备或法制完备问题。法律或法制是需要完备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应当取积极的立场;但法律或法制的完备是需要具备条件而不是轻易便可实现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又需要持慎重和科学的态度。为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董必武就是这样一贯强调要根据可能和需要积极地完备法律。
  董必武首先是基于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阐明法律的完备需要具备种种条件,告诫人们以务实的、科学的态度看待法律或法制的完备问题。早在1950年1 月,董必武在新法学研究院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就谈到法律完备问题,认为“要创造一部完整的法典,是需要时间与大家的努力来解决的。” [27] 同年7月,他在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谈到完备法律问题,指出制定完备的法律,诸如刑法、民法和刑民诉讼法等,是需要长期的工作,不可能一下搞好的,是需要多方面的创造与努力才有可能的。他说:“法律一下不完备不要紧,先有一个基础,逐渐发展,逐渐充实,就会趋于完备的。” [28] 在党的八大的发言中,他指出:“我们的人民民主法制,不能过早过死地主观地规定一套,而是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逐步地由简而繁地发展和完备起来。” [29]1957年3月,他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阐明法律完备是一个过程、需要具备条件的思想。他说:我们已经有了根本大法和一些法律,但“现在的法律是不是完备呢?应该说是不完备的。为什么我们还没有完备的法律呢?因为法律不可能一下子完备起来,只能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逐步完备起来。”他又说:“我们已经有了宪法和其他一些法律,但是,有些必要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刑诉、民诉等,现在还没有,要依靠我们在工作中创造和积累经验去制订。” [30] 在这些讲话中,董必武阐明了完备法律是一个需要具备时间、基础、经验等条件的渐进的过程。这些思想在当时都是很中肯的,在当时条件很不成熟的情况下,如果硬要完备法律或法制,是一定会遭致失败的。
  但董必武在完备法律问题上并不是保守的。1954年9月,董必武在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发言指出:建国之初曾有人主张在那时就制定出一套完备细密的法律,这是一种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的想法。在当时的军事行动和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的社会改革运动中,我们还只能根据需要和可能,总结成熟的经验,制定一些单行法规、通则性的法律和法令,并且也注意发挥政策的作用,不可能也不应该主观地、生硬地制定一套所谓完备的法律。如果硬要这样做,其结果只能是不符合实际。但这并不是说当时就不可以或不应该逐步制定一些适合当时情况的法律。“现在国家已进入有计划的建设时期,我们的宪法已经公布,今后不但可能而且必须逐步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以便有效地保障国家建设和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31] 两年后,在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发言中,董必武重申:法制不完备在新建国家内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时候。不可能也不应当设想一下子就能够把国家的一切法制都完备地建立起来。但现在无论就国家法制建设需要来说,或就客观可能性来说,法制都应当逐渐完备起来。“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32]“现在的问题是,我们还缺乏一些急需的较完整的基本法规,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劳动法、土地使用法等。同时,我们也还有许多法规,如惩治反革命条例、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农业税法、工商业税法和私营企业条例,以及政府有些部门的组织条例等,由于政治、经济情况的变化,应该修改的还没有修改,应该重新制定的还没有重新制定。” [33] 董必武认为,这种情况必须改变,应当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并指出如果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加紧努力,是能够实现这一要求的。
  当然,法律或法制的完备不是抽象的目标,而是具体的努力方向。“从发展观点看,所谓完备是相对的,从不完备到比较完备是个发展的过程。我们在这个时期总结出一条经验,过一个时期又总结出一条经验,逐渐积累,不是就比较完备了吗?一开始就要求‘完备’,是违背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的。那种貌似完备,实际是东抄西袭而来的东西,只能束缚我们的手脚,不利于革命事业。” [34]董必武的这一思想,同黑格尔关于法律的完备的论述在方法上是相通的。
  五、新法与旧法
  
  新法与旧法的关系问题,对于新政权和它的领导者而言,是必然要面临且务必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新法与旧法之间能不能有历史联系,事实上有没有历史联系?新政权应当如何对待旧法,是彻底废除它,还是让它在新政权的法律制度中保留一席之地,比如有选择地保留某些旧法,或是在一定的范围内准予援用某些旧法,一俟新法制定便彻底废除这些旧法?
  关于这些问题的正确答案是应当从理论与国情的结合上寻求的。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法律理论,废除旧法、摧毁旧法体系,是创建社会主义法的必然要求。因为旧法是建立在旧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其服务、体现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是同社会主义法根本对立的,它不可能适合人民新政权所用,不废除它,就无异于旧经济基础和旧阶级具有合法性,也不可能创建社会主义法。另一方面,废除旧法的方式和路径是同国情紧密相联的。中国不同于俄国。俄国十月革命所走的是一条首先推翻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建立苏维埃,夺取全国政权,然后将革命迅速推展至全国的道路。在夺取政权之后,苏维埃政府不可能立即制定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应急需,而只能在一段时间内,仍然有条件地援用旧法,使废除旧法的过程成为一个渐进的或分阶段的过程。中国革命所走的则是富有特色的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革命的胜利和共和国的建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由根据地政权发展为全国政权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民主革命根据地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逐渐地为新政权的法律制度积累了经验和奠定了基础。到了新政权建立之际,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具备了可以直接地、全面地废除旧政权法律制度的条件。事实上新政权也确实这样做了。
  基于上述理论和实践,董必武阐述了在中国废除旧法与创建新法的两个主要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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