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见董必武充分重视立法和法律的价值和功用。但他也告诫人们不要迷信法律。“我们在这里也并不是说法律万能,法律就是一切。” [16] 他赞成列宁的观点:“假使我们以为写上几百个法令就可以改变农村的全部生活,那我们就会是十足的傻瓜。但假使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是社会主义的叛徒。” [17]
三、立法与法制
中国是以成文法作为主要法的形式的国家,立法是国家法制的基础和前提环节。在中国,只要讲法制、搞法制,就不能不讲立法。所以,新政权的执政党负责政法工作的领导者,无论是否对立法有研究,都会作出有关于立法的种种论述。董必武是是在法学理论方面有造诣的执政党负责政法工作的一位领导者,他自然有其立法思想或观念。但董必武不是仅仅迫于法制实际生活的需要或由于参与领导法制实践而重视或谈论立法,而是基于理论上深谙立法是法制整体的前提性组成部分,明了搞法制就需要搞立法,是在这样的高度重视立法的,是将立法置于法制这一整体或系统之中谈论立法的。因此,董必武的立法观念是一种自觉的有高度的立法观念。
董必武是执政党内第一位比较系统地界说法制的领导人。他对法制提出了至今仍然是中国法学界所经常援引的定义:“现在世界上对于法制的定义,还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我们望文生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 法制对于国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人类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 [18]
那么,法制与立法有什么关联呢?
第一,法制作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是需要通过立法这一重要途径才能产生的。法律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制定才能产生自不待言。“制度就是在一个国家里面,包括社会的组织,大家都要遵守的一定的秩序。制度有的是成文的,有的是不成文的。”成文和不成文的制度,都需要通过制定或是认可方能产生。所以,“法制这个东西,是人制订的,不是天生的。你们看,
宪法不是我们制订的吗?” [19] 这里所谓制订,主要就是指立法。这就是说,建设法制,就应当充分做好立法工作。
第二,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依法办事包括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两方面的含义,因此,立法也是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之一。在1956年9月召开的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董必武作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专题发言,阐明了立法在法制整体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依法办事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必须有法可依。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律制定出来。二是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它的规定有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当地当时具体情况的,就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必要的修改、补充或变通执行的办法。[20] 既然加强法制,其首要的方面就是立法,其另一方面也包含着部分立法的任务,那么,结论就应当是:“今后如果要按法制办事,就必须着重搞立法工作。” [21]
立法以至整个法制对我们的事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那就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不断加强包括立法在内的法制建设。在建国初期,中国法制建设取得颇大成绩。但总的看,当时法制建设的状况同我们事业的需要有相当差距,法制工作中存在不少问题。这种差距和问题何以存在?在党的八大的发言中,董必武语重心长地说:“我认为还有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我们有少数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家的法制有不重视或者不遵守的现象,并且对于这些现象的揭露和克服,也还没有引起各级党委足够的注意。” [22]
在这次发言中,董必武深入分析了不重视和不遵守法制的历史的和社会的根源,并告诫人们认清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他指出:在我们党夺得全国政权以前,在被压迫得不能利用合法斗争的时候,一切革命工作都是在突破旧统治的法制中进行的;夺得全国政权以后,又彻底摧毁了旧的政权机关和旧的法统。所以仇视旧法制的心理,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群众中有极深厚的基础,这种心理可能引起对一切法制的轻视是不言而喻的。正如列宁所说,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留下的遗产是群众对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国家法制自然就是最显著地同人民切身利害有关的国政,人民群众对一切法制的轻视同样也是千百年来国家留下的遗产。加上解放初期接连发动的几次全国范围的群众运动都获得很大成绩,这些群众运动是不完全依靠法律的,这可能带来助长人们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的副产物,增加党和国家克服这种心理的困难。这些便是历史根源。另一方面,还有社会根源。中国社会各阶级中,小资产阶级占绝对多数,我们党的成员最大一部分也是小资产阶级出身的人。按照列宁的说法,小资产阶级在一定情况下常常表现出极端的革命狂热,但不能表现出坚忍性、有组织、有纪律和坚定精神。轻视一切法制的心理对小资产阶级是容易投合的。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也容易和无政府主义的思想相投合。可以说,一切轻视法制的思想,实质上就是小资产阶级的无政府主义思想的反映。董必武接着指出:不重视和不遵守国家法制现象的发生,既然有深厚的历史根源和社会根源,加上其他一些原因,我们不能等闲视之,必须努力设法加以清除。“也许清除这种现象需要较长久的时间,但是现在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方法着手清除,而等待以后去清除,那就给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损害将会更大。” [23] 董必武讲的是整个法制,当然包括了立法。而他最后这句预言性的话不幸言中了,今天重读董必武近半个世纪之前的这番言论,仍值得我们细细回味。
四、法律体系与法律完备
新政权如欲健康成长和发展,自然需要比较健全的法制;而法制如欲健全,自然需要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在董必武参与和领导新中国法制建设的那段时间里,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对于法律体系建设的认识,尚未达到自觉和成熟的程度。然而法律体系建设既然是国家法制建设所不可阙如的,执政党特别是他的法制工作的领导者,就不能不或者说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和思考这一问题。这个不能不做的工作,在执政党内,首先就是由董必武担当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