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还应当谈到法典的不足是可以克服或抑制的。围绕着法典在制度文明中的位置或作用这样的问题,自然会有种种不同的论说。像本文这样持肯定看法的有之,像有的著述那样轻视或贬抑的也有之。好在轻视或贬抑的理由似乎主要是说法典有不足之处。这种理由是不能否定法典在制度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因为法典虽然有不足,但这些不足的存在,绝不能抵消法典在制度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并且它是可以弥补的。
法典作为一种法的形式,同其他法的形式一样,无可避免地会存在某种甚至某些缺点或局限性。在各国广泛的法典编纂浪潮兴起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抵消或不顾本国资源的弊病。然而此类毛病是可以预防和医治的。法典和法典编纂可以采取不同的风格和选取不同的理论基础,这就可以使它们不至于成为僵化的东西,而可以尽可能适合各国和各民族法律制度建置的需要。法国、德国两国民法典的编纂就是这样做的,其效果是好的。另一方面,法典的稳定性固然对社会关系的稳定存在和发展,可以发挥很好甚至是极大的制度固化作用,但这种稳定也可能甚至必然会使法典的某些规定在迅速发展的实际生活面前,表现出落后于实际生活甚或阻碍实际生活的保守的症状。正如拉德布鲁赫在谈到《德国民法典》时所委婉陈述的:“凡是大的立法成就,经常也同时带来一种法律发展的短暂平静。在杰出和统一的建筑上,人们会对进行妨害其风格的改造犹豫不决。所以,《民法典》在经济与社会观念迅速改变和经济与金融状况危机性干扰的时代里,没有经历过任何实质性的转变。在某种程度上,《民法典》以外的许多立法重建是不可避免的,诸如居住法、
劳动法和青少年法。”然而法典的这些缺点或局限性同样是可以克服或抑制的。可以通过前瞻性的预测而作出某种程度的超前性的规定,或是适当超前地确立可以应对未来变化的某种原则,也可以赋予某些概念以适应社会生活发展之需的必要的弹性,还可以为法官的解释预留某种空间,等等。如果注重采取这些措施,法典的这些缺点或局限性则可以减弱到最低限度。当年《德国民法典》在这方面就做出了成功的努力,它在相当程度上注意运用诸如诚实信用、交往道德之类的弹性概念,使每一种新的和不曾预料的现象都将成为符合法典规则的现象。“凭着明智的自谦,《民法典》的立法者事先并没有想到以僵硬的模式去把握不可预见的发展。这些规定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安全阀,防止了法典因经济关系的根本性转变而被胀裂。《民法典》尤其要感谢那些或此或彼的伸缩性概念,它使得《民法典》在一个通常僵硬的概念体系中,终究能够证明自己相对地反映了时代的无止境要求。” [42]拉氏此言是矣。
2002年4月4日星期四于
北京大学蓝旗营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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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梅因:《古代法》(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4年重印本,第1页。
[2] 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序。
[3] 详见《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8卷第746页;中文译本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的《各国法律概况·希腊化法律》,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
[4] 详见《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8卷第399页;中文译本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的《各国法律概况·希腊化法律》,知识出版社1981年版,第20页。
[5] 罗·庞德:《法律史解释》(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6] 梁启超注曰:《管子·首宪篇》云:“正月之朔,百吏在朝,君乃出令,布
宪法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大朝之日,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身习宪于君前。太史既布宪,入藉于太府,宪籍分布于君前,五乡之师出朝,遂于乡官,致于乡属,及于游宗,皆受宪。”宪而有籍,则其为成文法甚明。此殆管子所制定者也。
[7] 详见梁启超著《饮冰室文集》之十六第8-9页。
[8]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之十六第5页。
[9] 见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中文版,第268-269页。
[10]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之十六第8页。
[11]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之十六第9页。
[12] 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75页。
[13] 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中文版,第266-267页。
[14] 资料来源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卷关于罗马法的辞条,其中文译著见知识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各国法律概况》第45~47页。
[15]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之十六第15页。
[16]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之十六第16页。
[17] 梁启超:《饮冰室文集》之十六第14页。
[18] 见周旺生著《中国历代成文法述论》,载《立法研究》2002年第3卷;亦见饮冰室文集之十六第19页。
[19] 资料来源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15版第6卷关于中世纪欧洲法的辞条,其中文译著见知识出版社1981年出版的《各国法律概况》第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