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统一性传统在普通法系也有影响。诺曼人的征服并没有完全摧毁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和习惯的顽强精神。恰恰相反,王家法庭的权力和它们判决的权威反而被提高成为全国一致的、足以压倒所有其他法律和地方法庭而成为新的法系的创造源泉。于是产生了普通法法系。有两部名著可以使我们透过它来了解普通法法系的清晰图景及其急速的演变,一部是雷奴夫·格兰维尔的《论法律》(约1190年),另一部是亨利·布雷克顿的《论法律和英吉利的习惯》(约1250年)。[21] 然而布雷克顿的著作一则引证了大量的实际案例,体现了普通法法系的研究风格;二则充分利用了波伦亚派法学家们力图达成的逻辑谨严的、系统井然的结构,反映了罗马法的痕迹。这表明,罗马法即使对于普通法也发生了怎样的影响作用。
法典比之其他法的形式,其技术含量更高。法典编纂所包含的技术因素使法典成为能够传诸久远的一个优势条件。以法典和法典编纂闻名于世的民法法系亦即罗马日尔曼法系,影响是非常广大的。它的影响遍及全世界,特别是“扩张到整个拉丁美洲、非洲一大部分、近东各国、日本和印度尼西亚。这种扩张,部分是由于殖民化的缘故,部分是由于编纂法典的法律技术为接受法制提供了方便,19世纪,属于这一法系的各国一般都采取编纂法典的办法。” [22] 所以,可以认为,“法典的编纂也是一种帮助罗马日尔曼法系在欧洲和欧洲以外地区传播的绝妙手段。” [23]
法典和法典编纂还有一个突出的功能,就是它可以把统治者所选择的并且为社会生活所认同的一种法律制度,以比较完整的形式固化下来,形成大局,然后传诸后世,使其影响深刻而广远。梁启超在研究李悝和他的《法经》的贡献时,阐明了这位中国立法先哲和他编著的《法经》对中国后来整个封建时代的法典编纂所起到的奠础性作用。这种作用突出地体现在:清律继受明律,明律继受宋律,宋律继受唐律,唐律继受魏晋律,魏晋律继受汉律,汉律继受秦律,而秦律即为李悝《法经》原文。在这二千年间,所有法律,无不以李悝的《法经》为蓝本,如果有所不同,不过是因缘时代的需要,有所损益而已。《法经》六篇虽亡,但其后一切法典无不直接、简直地散存着《法经》的文本和精神。梁启超就此评论说:“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的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 [24] 梁启超的这一评价是中肯的。事情的确是这样。李悝编著《法经》,集当时成文法和习惯法之大成,全面总结了前此成文法的立法经验,开创了中国成文法大一统的局面。在此之前,中国成文法是单行法和法典并行而以单行法为主;自此以后,中国成文法则以法典和单行法并行而以法典为重。这是中国成文法发展的历史性转变。李悝的《法经》,汇聚了前述中国早先的成文法,也网罗了其他未能载于传记的成文法,还反映了那些没有著于竹帛的习惯法。《法经》将中国的局部法改造统一为一般法,成就了统一中国法律的大业。恰如梁启超所言,中国之有《法经》,犹法兰西之有《拿破仑法典》。虽然《法经》不及《拿破仑法典》的内容丰富和理论的深远,但两者在集各地法律之大成而完成国家法律之统一方面,则是相通的。[25]
三、法典是法的形式的最高阶段
法典在人类法律制度文明中占据殊为重要的地位,人们也是可以通过法典与其他法的形式的比较获取了解的。人类的法律制度文明离不开多种多样法的形式的存在,但是在所有法的形式中,没有哪一种法的形式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影响作用,在总体效果方面可以超过法典,可以比法典更具优势地位或有更多的优越性,也没有哪一种法的形式比法典在整体上更具魅力。
人类最初并没有法,更没有法典,当时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法和法典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在后来渐次演化发展而来的。这一演化发展的过程大约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习惯演化为习惯法。在国家和法产生之前,久已存在着习惯。国家产生的过程中,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亦即后来被称之为统治者的那些人,将某些更适合自己的利益需求或是更适合新的社会生活需要的习惯,赋予国家强制力,使它们成为比一般习惯更具权威的新的规范,即习惯法。这是法的演化发展过程的第一阶段。
由于习惯法比之习惯的优点主要是更具权威性和更具强制力,它未能克服习惯的狭隘性,也未能从根本上消除习惯主要只能在遇到具体的实际事务时表现其权威作用的弱点,未能消除习惯主要只能对社会关系作出个别调整的弱点,并且它没有文字表现形式因而难以为人们所清晰地了解,难以对社会关系予以积极主动的调整,在这种情形下,国家或统治者不得不继续寻求新的法的形式。成文法便是适应这种新的需求产生的。开始的成文法大体上就是制定法,后来的成文法则既包括制定法,也包括其他具有成文形式的法。成文法的出现,表明人类在法的形式的选择上,进入了自觉的阶段。这是法的演化发展过程的第二阶段。
开始的成文法,大多为随时随事所制定的单行法。单行法发展到一定数量时,便需要对其予以梳理整合,从中产生出能够解决更大范围的法律问题的系统、集中且具有相当综合性的大法。这种大法便是法典。在法的形式的转变过程中,不能忽视社会阶级矛盾的促动作用。在当时激烈的社会矛盾和斗争的情势下,平民为了反对贵族和奴隶主的“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之类的法律专断,也极力主张法的成文法、法典化。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表法》,就是平民为争取政治上平等而同贵族斗争所取得的成果。平民冀望于制定成文法和公开的法典,以反对或抑制贵族的任性。当然,开始的法典,其编纂少有定式,主要是集录前此的单行法甚或习惯而成,后来则产生日渐完善的法典。这是法的演化发展过程的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除法典之外,也还是存在着习惯、习惯法和单行法,在不少国家还有判例法,它们都有自己的存在价值和作用。然而在多种法的形式并存的局面下,法典无疑是各种法的形式中的最高形式。而就整个法的演化发展过程所呈现的三阶段看,法典则无疑是法的形式发展过程中的最高阶段。可以说,成文法尤其是法典的诞生,是人类制度文明获取重大进展的一个界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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