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和法典编纂可以使统治秩序得以明确化和系统化,注重法典和法典编纂,这既是统治者中的普遍现象,也是被统治者尤其是中上层被统治者所能认同甚或是所希望的。这正如韦伯在谈到法典化的内在动力时所说的:“法律的系统编纂可以是法律生活的有意识和再定向的产物,或者是希求政治实体内在的社会统一的不同阶级之间的妥协,或者是这些情况的综合产物。因此,法典化是某一社会有计划的立法活动,如古代殖民地的成文法;或者是新产生的政治共同体,它希望有统一的法律制度,比如以色列邦联;或者是由于各阶级的妥协,革命之后的结果,如古罗马的十二表法。法律的系统化也可能是由于冲突之后法律上保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期望法典编纂的人们是那些深受法律模棱两可和不公开性之苦的人。” [13]
法典和法典编纂是在法律制度领域治乱和实行统一的有效手段。历史上那些重大法典的编纂,要么是为着治乱和统一法律制度而进行的,要么是结果达到了治乱和统一法律制度的目的。《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编纂是这样的。公元527年查士丁尼大帝即位,当时罗马帝国既有老法又有新法。老法包括共和时期以及帝政初期制定但尚未生效的所有成文法,共和末期及帝政最初两个世纪里元老院所通过的法令,还有那些具有法的效力、数量非常之多、有些则真实性可疑、并有许多矛盾的法学家著作。新法包括帝政中期和后期皇帝颁布的数量极多且相互矛盾的诏令和敕令。这些法律同时存在,造成极混乱的局面。查士丁尼痛感有必要予以整治,把仍然有约束力的新法老法尽量收集在一起,整理编纂,清除矛盾和不一致,形成统一的法典。于是他任免一个十人委员会,经过艰苦努力,完竣了这一功业,在公元529年编纂成功《查士丁尼法典》。这部法典一经生效,凡未包括在法典之中的帝国诏令,一律废止。[14]之后又陆续编纂产生《学说汇纂》、《法学阶梯》和《新律》,它们结合为一体而形成了影响千古的法律巨典《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系统而统一的罗马法以及它所代表的罗马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自此雄霸天下。
法典在整肃立法、维护法制统一方面的重要功用,在中国法典编纂的历史上有充分的体现。中国历史上不少法典的编纂正是基于实现或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而发生的。魏晋之间《新律》的编纂是一个突出的例证。在李悝《法经》之后,为梁启超所特别看重的法典编纂之大事业,就是魏晋之间《新律》的编纂。出自汉相萧何手笔的《汉九章律》,虽然在《秦律》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但在发展更快的社会生活面前,它日益显示出不敷需要的窘迫之境。况且汉高祖未尝有过立法制以福天下之志,其臣又没有管仲、子产、李悝、商鞅之才,可以胜任立法事业。萧何原本不过是个刀笔吏。叔孙通不过是个阉然媚世的贱儒。一国法制,就全然仰仗此辈,其因陋就简,蹈袭秦旧,东涂西抹,就是不难理解的。这就使得为政者不得不藉助颁布诏令、创制判例以及做出法律解释来弥补九章律之不足。结果只能是“任嗣君之是非以为诏令,凭俗吏之抑扬以为法比,与原有之根本律,分弛矛盾,曾无一贯之原则以枢纽之,无秩序无统一。故法愈多而弊愈不可胜穷。盖自文景武之世,而学者已极言改制立法之不可以已矣。” [15] 到了东汉末年,已有律六十篇、令三百余篇、法比九百余卷、章句七百余万言。它们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矛盾、冲突和“事类虽同,轻重乖异”的弊病,虽然法的数量可观,却不能有效地适应客观情势的需要。《汉书·
刑法志》在叙述孝武时代的现状时,称当时的情形是:“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奸吏因缘为市。”事实很清楚,只有整肃立法,删定律令,才能达致“愚民知所避,奸吏无所弄矣”。[16] 这样,新法典的编纂,已经迫在眉睫。于是,“魏明初政,厉精图治,乃命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删约旧科,傍采汉律,定为魏法,制《新律》十八篇,《州郡令》四十五篇,《尚收官令》、《军中令》合一百八十篇。” [17] 魏晋《新律》的编纂者,将汉代诏令法比乃至诸家之学说,广加网罗,其用力之劬,是汉初立法所不可比拟的。《新律》的编纂,对统一法制、革新秦汉旧律取得了重要成就:它严格分清律和令的界限,注重立法的学理根据,郑重法之公布形式,增设大量新的规定,删除大量重复条文,调整了篇第结构,并且在明白易懂方面比之以往大有改进。魏晋《新律》的这些贡献和成就,使其成为继李悝《法经》之后又一个特别重要的里程碑。在它之后,南北朝直至隋唐的法律都是因循它的轨迹而少有更革。它是连接和媒介《法经》与《唐律》的枢纽。诚如梁启超所言,尔后每度易姓,必有新法典发布,然而基本上都是沿袭魏晋,无大改作。[18]《新律》的产生,从根本上说,是社会生活的发展使然,是统治者为政的需要,而其直接原因则发轫于当时整肃立法、维护法制统一之所需。
法典的统一性,也是一定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得以崛起或得以复兴的关键条件。罗马法及其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复兴,是欧洲中世纪最重要的三大历史事件之一。复兴的原因当然与罗马法是当时最能适应新经济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直接相关,罗马法就是简单商品经济关系最好的法律表现或制度描述。但这只是一方面的原因,尽管这是根本的原因。另一方面,罗马法的复兴也在于罗马法所形成的是一种统一的法律制度,在于罗马法是法典化的法律制度的经典表现。按照学人的诠释,中世纪欧洲在法律方面是一个多元化和统一性相混合的时代。一方面存在着属于王国、市镇、村落的非常众多的地方法,具有法的效力的风俗习惯,还有教会法;另一方面,一种适应变化中的社会需求、代表着高度文明成就的公私法相综合的体制也逐渐产生,而这种体制是在多元化中包含着无数统一性结构。[19] 罗马法正是适应了这种统一性的最主要的法典。罗马法的复兴以及罗马法得到广泛的继受,促进了许多城市的法律修订,因为需要通过这种修订,使法律能够与罗马法的原则相适应。波伦亚的那些学者们开始重新研究和阐明查士丁尼在6世纪编纂的罗马法。他们的艰苦卓绝、精辟细致的分析方法终于使他们证实了古典时代典籍的内在一致性和对于多数不同案情的适用性。注释家们提供了丰富的法律文献,它们构成了一整套法律体系的大汇编,到13世纪,最终编成了一部法律巨帙,那就是阿库索斯的《通用注解》,后来成为罗马法典籍的不可或缺的补充,历时达五百年之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