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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在制度文明中的位置

  二、法典是治国治法的要途要径
  
  法典在法律制度文明中占据显豁地位,突出地体现在它的价值和功用上。法典的价值是重大的,功用是广泛的,其中对国家大治和法制大治所具有的价值和功用,殊为显要。同其他法的形式和制度形式相比,法典和法典编纂,更是治国和治法的要途要径。
  比之其他法的形式和制度形式,法典历来是固化和记录一定的统治秩序、社会秩序和社会改革成果的更有效的形式,法典编纂则是统治者或国家政权为治之要具和要途。在西方,《国法大全》对查士丁尼的罗马帝国起到了这样的作用,《法国民法典》对拿破仑政权和新生的资本主义秩序发挥了这样的功用。在古代东方,楔形文字法律制度的经典作品,诸如大约制定于前2100年的《乌尔纳姆法典》,大约制定于前1934~1924年的李比特•伊丝塔法典,还有更为知名的前1758年左右产生的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还有前14世纪的《赫梯法典》等,莫不出色地担负了这样的历史责任。这些法典都有序言和结语,用以宣告君主行为的权威性和重要性,强调遵守该法典所建置所代表的统治秩序。它们虽然被说成是根据神的意旨而制定的,而事实上则是由世俗的君主制定的,是按照君主的意志和他所代表的利益制定或编纂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不仅在盛世的转换嬗进和王朝的正常更迭之际,而且在历史的重大变动时刻,法典编纂都是重要的治国课题。历代大的封建王朝,差不多都把法典编纂视为固化、记录、发展某种统治秩序或社会秩序的主要方式,或是当作改革、追求某种制度文明的主要途径。即便在整个封建王朝行将就木的清朝末年,在那种风云涌荡的历史年代,法典编纂也还是再一次担当了为人们寄托着历史希望的重任。这一时期,中国“固有之法系,殆成博物院中之装饰品,其去社会之用日远,势不得不采他人之法系以济其穷。盖编纂新法典之论,渐入于全国有识者之脑中,促政府当道以实行。而政府当道,外迫于时势,内鉴于舆论,其实行之机,抑已渐动。今后最重要问题,即编纂新法典问题。” [8] 所以,一时之间,借鉴西洋法典编纂之经验,编纂种种近代意义上的法典,遂成风习。
  君主重视法典编纂,是长时期中法典编纂的重要特征。大量的法典是在君主的直接作用之下编纂而成的,许多君主在历史上扮演了法典编纂的真正的主角。法典编纂对于君主的统治,后来便是对于新政权的统治秩序的建立,是殊为重要的。一般而言,法典化运作都是由建立新政治实体的人所掌握。从成吉思汗的蒙古帝国的早期法典化运作,到拿破仑帝国的法典化运动,无不如此。实际上,在欧洲,当日尔曼人的王国在罗马的土壤上建立之时,就开始了法典化时代。为了缓和种族差异带来的政治结构问题,明确现有的法律是刻不容缓的大事。按照韦伯的分析,从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律汇编到查士丁尼法典,以及中世纪君主对罗马法的法典化,如西班牙的斯特法典,其推动力主要是想通过法律保障的建立使行政机器的功能更加准确,同时提高君主的威望,尤其是查士丁尼皇帝对此极其重视。在此类情形之下,私人的经济利益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汉穆拉比法典》的产生与当时较强的商业利益是直接相关的,但它也是汉穆拉比皇帝的政治与财政所需。正如在绝大多数的君主法典化的立法所显示的那样,在整个王国里统一法制的政治利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9]
  法典编纂,尤其是重大法典的编纂,是实现国家大治的重要途径。法典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首先就是基于为治之需的。按照梁启超的看法,中国法的发端和发达显示出这样一个过程:先是产生了习惯法;然后产生了以单行法为主的成文法,这种成文法是选取前此的习惯法和禁令,泐为条文而成的;最后,随着单行法日渐增多,则出现对单行法、习惯、禁令加以整合编纂而成的法典。法是随着主治者的需要,作为主治者的统治之要具而产生的。法典的出现则始于春秋之际,那是一个法律和法典的发展颇为繁盛的历史时刻。法典的发展之所以得以繁盛,是有其直接的历史原因的:“逮于春秋,社会形势一变,法治主义,应于时代之要求,而句出萌达。于是各国政治家,咸以编纂法典为当务之急。” [10]不仅是法治主义的时代要求催促着法典的问世,而且国家政治生活的发展,尤其是国家机构和国家职能的日渐复杂,也使法典的发展成为势所必然。对这种情形,梁启超以欣然之情作出一番描写:“大抵当时各国,莫不各有其成文法。而政治家亦以此为最要之政策焉。盖春秋以降,构成国家之分子,日趋复杂。非用强制组织,无以统治之。而欲实行强制组织,莫亟于法律之公布。故各国汲汲于立法事业,而或著诸竹帛,或泐诸金石。刑鼎之制,与罗马之十二铜表,东西同揆矣。《韩非子·定法篇》云: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者也。其释法之定义如此,可知成文法典,至其时而已大具矣。” [11]
  法典编纂是历来国家振兴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国古代、欧洲古代、西方现代是这样,社会主义国家也是这样。十月革命后,苏联面临极为困难和复杂的局面。为了医治战争创伤和重建家园,苏维埃政权实行了新经济政策。实施新经济政策,其主战场在经济领域,但新经济政策的推行,直接需要并意味着恢复法制秩序。而恢复法制秩序的首要标志,是编纂了一系列法典。达维德谈到当时恢复法制的情形:“新经济政策时期在这方面有几件事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最明显的、使外国放心的是颁布了法典: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亲属法典和土地法典。” [12] 这些法典对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发挥了重大作用。它们后来一直长期沿用,并没有随新经济政策的放弃而废置。当然,在沿用过程中常有与时俱进的修改。中国在最近20多年以振兴国家为重要主题的进程中,同样是在相当的程度上倚重于法典编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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