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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可以为相当广泛的社会主体提供具有制度保障的经常化的民主训练的空间范围。听证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民主训练、民主宣传、民主教育的课堂,是广泛的社会主体直接参与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实际演练,尤其是社会公众直接参与民主、享受民主的有效途径。在我们的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普通的社会主体特别是公众,直接获得民主的实践经验和实际演练的机会,同一个走向现代民主、现代法治环境的大国的要求相比,是比较少的,现在有了立法听证这种制度民主,正可以在这方面弥补我们的或缺。
  实现立法听证制度,可以从一个重要和实在的角度推进中国民主的发展。中国文化中的社会主体,在民主方面,过去素来是敏于思而拙于行的,一到行,往往就容易出现问题。现在立法听证为人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法定的可以行的场所或舞台。立法就是决策,就是权利资源的配置,对这样重大的事情,中国旧时代的统治者是不允许不希望一般社会主体或普通公众参与的,这就逐渐形成一种传统,以至于中国的社会主体特别是普通公众,对参与立法,通常既没有机会也没有兴趣。现在有了立法听证制度,包括普通公众在内的社会主体有了这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立法决策和权力资源配置的机会,这无疑是对旧传统的实在的深切的改造。中国的社会公众,包括普通公众,对参与立法以至更大范围的国政,自当会逐渐生发兴趣、热情和积极性。社会主体可以看到的那种实在的而直接关系自身利益的民主,可以从这里发展开去。推而广之,中国民主从一个又一个这样的场合生发开去,经过若干年,民主岂不是可以真正从社会的基础层面逐渐蔚为风气。由此来看,实行立法听证制度,比之学者们穷年累月辛苦写作关于民主的高头文章,对建设现代民主,当会更见功效。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对立法获得广泛的和比较深入的社会基础也是大有益的。立法听证制度既可以推进民主,亦可以推行法治。在听证过程中,会引起各有关方面对所立之法的直接的真切的关注,吸引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其中,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就有了更好的得以贯彻实施的社会基础。从国内已有的立法实践看,实行立法听证的立法项目,更多的是那些直接关涉社会公众利益和情况复杂的事项,如劳动合同、房屋拆迁、学生伤害赔偿、出租汽车管理、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利益、招标投标……之类的事项,针对此类事项实行立法听证,使各相关方面参与此类事项的立法,倾听他们真实的心声,尽可能合理地反映他们的意愿,这样产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便能获取社会公众的自觉认同和拥护,至少可以获得公众的比较好的了解和理解。这无疑是有益于法的实施,有益于将纸上的法律条文变为实际生活的真实准则。而法治在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真正实现,尤为重要的一个条件,便在于此。中国的民主建设需要从落实一个一个实在的制度措施做起,中国的法治建设同样需要从落实一个一个实在的制度措施做起。推行立法听证制度,就是推进民主和法治进程的具体实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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