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就算只看是乡村,也绝非铁板一块,中国乡村存在着相当的地区差异。相信沿海一些经济发达省份的乡村的司法诉求和制度建设可能就更接近于城市水平,而不会象书中所述的陕北和湖北地区乡村的基层司法情况那样。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应该注意到挖掘、提炼民间生活习惯等“本土资源”这种做法也有一个普适性上的缺点,这就是习惯可能具有相当的地域性,并不宜推而广之地冠以整个中国的名头。
至于第二重断层,则是法律思想者和行动者之间的断层。虽然以法理学上的建树而著称,苏力与不少法律学者的一个区别就是他一贯强调“法律是行动者的事业,而不是或至少不仅仅是思想者的事业。”[v]这也是受了英美法传统的影响,因为在判例法制度下,法律制度的演进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官和律师们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一砖一瓦累进而成的。这一点与中国圄于浓重的行政传统和时不我待的现实条件而只好依旧采取从上自下地建设法治的模式大不相同。在中国的发号施令模式下,法律思想者,特别是那些被政府委以制度设计任务的法律学者,所取得的话语权力要远远超出负责实行规则的行动者们。
中国法律常被人垢病的一点就是与实践脱节或者缺乏现实操作性,这种毛病的一个根源正是在于负责设计宣传制度的思想者和在实践中负责实行制度的行动者之间的断层。这一方面是因为不少思想者本人缺乏基层的法律实践体验、惯于在象牙塔中“闭门造车”;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习惯使然,研习法律理论多年的人总会下意识地追求尽量完美的制度设计,而未必考虑到一些现实情况,此点在目前大力借鉴别国先进法律制度的大环境下表现得尤为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不少思想者可能会慢慢演化成旁观的法治鼓吹者,但并不能了解实践中的行动者的想法和意见,结果就好象《纤夫的爱》中那样成了:一个走在岸上满头大汗,一个放歌船上口干舌燥,两人只能隔水传情,但终不得同舟共济。这种“爱”的局面是不能长久维持下去的。
所以,苏力选的这第二重断层,从基层法官的视角出发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等司法改革可能触及的内容进行分析,正是要在推动宣传司法改革的思想者和基层法院法官这一行动者人群之间进行一种沟通的努力,希望能够将通常被忽视的基层法官的声音反映到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制度设计的思想者中去。
理想的法治诉求和现实社会资源条件间的断层,这是本文要谈的第三重也是最末和最隐蔽的一重断层。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建设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一项被社会各阶层普遍认可的目标和一条耳熟能详的口号。而随着快速扩大的法律人职业团体和媒体推动的“维护合法权利”运动,从王海式的打假者到秋菊打官司到把诉状递到最高法院的高考学生,阿克顿勋爵的名言“每一种利益都有其伸张的权利”,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并身体力行。这反映出,不光是绝大多数法律人,事实上相当多的社会公众也已经把西方式的现代法治作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法治诉求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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