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社会保障体系和国家补偿形式
比保险更具有影响的,是本世纪的社会保障和其他形式的国家赔偿计划。在英国,国家补偿计划于1897年在工业事故领域脱离了侵权行为,同年的《工人赔偿法》引入了无过失责任的概念。从那时起,现代工业伤害补偿计划得以发展。那些“产生于”或在雇佣“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受害者,或者与这种雇佣的性质相联系的疾病而不能工作者或残疾者,可以得到各种的国家津贴。在这个计划下,每年有六十万种新的工作伤害和疾病项目得到补偿,总体年花费大约是两亿五千万英镑。比较而言,在工作伤害方面,通过侵权行为体系而得到的赔偿,每年获得赔偿的人数大约九万人,数额为七千万英镑。
1964年,英国确立了一个非成文法的计划,为那些遭受人身伤害的人们提供补偿,这些伤害可能是因为暴力犯罪(包括纵火和投毒)的结果,或者可能是对罪犯或者罪犯嫌疑人的逮捕或者试图逮捕的结果,或者是由于对任何犯罪的预防或者试图预防的结果。如果受害人死亡,他的配偶或者受赡养人可以主张权利。在此之上,存在一个社会保障津贴的巨大网络,其目的不再是免于极端贫困,而是作为一种权利而提供的现金津贴,连同内容广泛的医疗服务和辅助性社会服务,以此来应付广泛多样的意外事故。据估计,在英国的任何一刻,几乎有两千万社会保障津贴、养老金和补贴被支付。在一年里,大约一百一十万人次收到疾病和伤害津贴。
国家补偿效果,使侵权行为体系发生了动摇。在两者的关系上,存在三种不同思想学派,第一个学派认为,将无过错责任计划覆盖所有的事故,第二个学派希望,确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侵权行为体系最终消失,而第三种学派期望,不管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国家补偿如何发达,侵权行为法体系将永远有生存的一席之地, 理由是,侵权行为法的防止性效果和“在侵权行为诉讼的原则中存在一个基本正义,即过错伤害他的邻居的人应该予以补偿”,但是同时,我们也要承认,“社会保障应该被视为提供补偿的主要方法。” 。
在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障和其他形式的国家补偿之间的关系上,一般地说,人们在获得社会保障津贴的时候,要减去人身伤害而获得的损害赔偿的部分。但是,另外的一个原则是,原告因事故而补偿的津贴不应该从他得到的赔偿判定中予以扣除,也就是说,原告因此可以得到双倍地补偿,双倍补偿的主要受益人是那些有权获得工业伤害津贴的人们,因为在所有的事故和疾病的受害者中,他们同时被侵权行为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最慷慨补偿。这种重叠的原因是因为侵权行为法和社会保障体系从不同的角度提供了不同的补偿,而且其中任何一个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另外一个所包含的内容。
总之,我们可以预料,社会保障体系在补偿的的体系中越来越充当更重要的角色,侵权行为法体系必然出现一个“新的邻居”,而且,侵权行为法的赔偿判定应该服从于社会保障津贴。同时也要承认,只要英美侵权行为法“恢复到侵权行为前的状态”原则仍然存在,那么侵权行为法就应该保留。
3.计算机
计算机本身不是一种危险的物品,它不可能造成身体的损害,然而,如果故意或鲁莽地被滥用,计算机可能造成巨大规模的经济损失,这个问题在许多发达的国家里已经出现。比如,电子设备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已经引起了英国议会的注意,它于1984年通过了《数据保护法》,这个法律也开始被法院予以关注。
4,严格责任原则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强调一种当事人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到了现代,过错责任原则的范围越来越小,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所谓严格责任或者绝对责任原则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这与现代社会极端危险活动的增多有关,也与侵权行为极端危险结果有关。到今天,被告的主观因素在侵权行为责任构成中的地位越来越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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