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文:关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几个问题

  保险对侵权行为责任的影响,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显著的。
  在理论上,侵权行为法有两个目的,一个是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一个是警戒其他人做出侵权行为人相似的行为。可以说,保险已经破坏了损害赔偿的后一个目的,不过也使前一个目的更容易实现。就前一个目的而言,在特定的情况下,不管侵权行为是故意,恶意,过错还是严格责任,普通法赔偿的目的都是一样的,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以使他尽可能地恢复到他以前的而被不当行为者的侵权行为所破坏的状况。就后一个目的而言,损害赔偿通过使“不当行为者”承担赔偿,试图阻止其他人实施相似的不法侵权行为。保险不管行为人主观因素,使侵权行为法的后一个目的无法实现。保险有了自己的一套制度,对于受害者的补偿更加公平和执行起来更加廉价,因而,保证了前一个目的更容易地实现。这里可能发生的问题就是,如果一旦将保险视为损害赔偿的唯一手段,那么侵权行为诉讼的地位就受到影响。
  一般来说,一个人因为另外一个人的行为而遭受一种侵权行为,后者应该补偿这种损失。在侵权行为诉讼中,法院主张,只有在行为者有过错的条件下,他才要补偿他的受害者,即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者受补偿的权利经常受到削弱。在一定条件下,对于那些细心保护自己以免受其行为后果所生责任的被告,法院要充分地保护他的利益,相应地,原告因此必须放弃他的补偿要求。因之,在受害人合法期望和不当行为者合法期望之间,过错要件充当了平等地位主张者的角色。但是由于保险的介入,过错要件反而变成受害者补偿过程中的障碍。
  在实际上,保险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更大。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取代了侵权行为法中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比如,1969年英国《雇主责任(强制保险)法》要求,每个雇主需持有一家权威保险人的有效保险单,以应付其雇员在雇佣期间发生的身体伤害或者疾病。再比如,保险在如下方面也是强制性的:核设施,危险的野生动物,交通机构,和商船导致的油污染。最普通的强制保险例子当然是汽车驾驶员的第三人保险。按照英国1972年《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在公路上使用交通工具的每一个人需取得一份保险单,以补偿公路交通工具使用时对任何人发生或者导致的死亡和身体的伤害。因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遭受身体伤害的第三人,假如被保险人的责任首先被确立,那么他有权直接起诉保险人。而且,在多数侵权行为诉讼中真正的被告是保险公司,英国高等法院每年判决案件的70%都是公路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保险也导致了诉讼的减少。在实践上,英国保险公司在法庭中只抗辩了对他们权利要求的1%,其他的他们都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几乎不变地满足争对他们顾客的权利要求,因为任何支付给原告的数目都能够最终从公司保险金支付的非保险单持有者那里得到补偿。另外,他们在估价审判的结果方面具有许多的经验。
  上面说的是第三人责任保险的问题。在这种保险中,保险人对受伤的人提供补偿。这种保险本质上是寄生的,因为在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法律责任被证明之前,不发生补偿的问题。不过,还存在着另外一种保险,它完全独立于侵权行为,被一些人视为侵权行为的最终继承者,这就是损失保险(loss insurance),有时被称为自保险(self-insurance)或者第一当事人保险(first part insurance)。一个人可以取得一种保险单,这种保险单在其死亡或者人身伤害时提供津贴。简言之,责任保险为侵权行为者提供保护;损失保险为那些受伤害者提供保护。损失保险很少是强制性的,主要的例外是国家保险项目,这种项目为那些在工作中受伤者提供津贴。其中,每个工人分摊支付保险费用,雇主和国家提供额外的部分。在这个方面,新西兰似乎走在前面,其事故赔偿项目本质上是一种范围广泛的强制损失保险的体系。有了这种损失保险,如果一个人因事故遭受了人身的伤害而要提起侵权行为诉讼的权利,就被视为是多余的和落伍的。不过,这种制度在实际上也还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