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划分是依传统和发展标准进行罗列,其中包括:传统的对土地的不法侵害,对动产的不法侵害,对人身的不法侵害,侵扰,名誉损害,过失,成文法的责任,危险房屋的责任,产品责任,严格责任,动物的责任,家庭关系,经济关系,贸易纠纷,欺诈和有害的谎言,滥用法律诉讼等等。
二、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几个特点
与大陆法系民法一般性和原则性相区别的是,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更显具体性和生动性,但是同时,也较难为人们所把握。这里,主要解释英美侵权行为法的几个基本特点。
1,判例和成文法
英美侵权行为法如同英美法的其他部门一样,有一些确立的“原则”,每个原则的形成要么依赖于法律判决所确立的法律命题,要么依赖于成文法中确立的规则。英美法的基石是判例,在这一点上,侵权行为法比其他法律部门更加明显。
侵权行为法可能是最少有成文法的法律分支。在英国,自本世纪三十年代,特别是七十年代以来,侵权行为法的成文法开始多了起来,其中,比较有名的是:《
民用航空法》(1982)、《民事责任(分摊)法》(1978)、《天生残疾(民事责任)法》(1976)、《消费者安全法》(1978)、《危险房屋法》(1972)、《雇佣法》(1980)、《工厂法》(1961)、《致命事故法》(1976)、《防火法》(1774)、《狗看管法》(1975)、《公路法》(1980)、《房屋法》(1961)、《法律改革(促成过失)法》(1945)、《法律改革(丈夫和妻子)法》(1962)、《法律改革(已婚妇女和侵权人)法》(1935)、《法律改革(其他规定)法》(1934 1970)、《时效法》(1980)、《国家公园和郊游法》(1949)、《噪音减少法》(1960)、《占用者责任法》(1957)、《公共健康法》(1936)、《公共交通工具法》(1981)、《公路交通法》(1972)、《公路交通规则法》(1967)、《体育场地安全法》(1975)、《侵权行为(干涉物品)法》(1977)、《贸易纠纷法》(1906 1965)、《商标法》(1938)、《工会和劳动关系》及修正法(1974 1976)和《草法》(1959) 等等。但是按照英国普通法的传统,这些成文法规则要具有实效,要具有约束力,就必须在判决中由法官予以应用和解释后方才可行,而且法官在以后的判决中,所引用的法律渊源,仍然不是该成文法,而是包含有成文法内容的先例。在美国,情况更有意思一些,在普通法系中,美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但是在侵权行为法领域,至今尚无一部侵权行为方面的成文法,“侵权法则一直保持判例法形式” 。
与此相反,侵权行为法的案例是大量的,错综复杂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案例就是一种主要的法律渊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主要根据。在一定情况下,一个主导性的案例,就设定了一个新的侵权行为形式,有时,一个著名的案例,可以同时开辟了几种新的侵权形式。
1866年,英国有这样一个案件,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富勒切尔(Fletcher)拥有和开采一家矿场,地下有一些竖坑与上诉人(一审被告)瑞蓝兹(Rylands)的土地相邻。这些竖坑将原告的地下作业与被告的地下作业联接了起来,但是,原告被告双方都不知道这些旧的而且不再使用的采矿竖坑的存在。被告是一家水磨坊的业主,他在他的土地上建造一个水库,他们雇佣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工。在建造水库时,这些承包商发现了废弃的矿竖井,但是没有适当地填充。当水库建成并蓄水时,水冲进竖井,淹没了原告的矿。原告提起了诉讼。
这是一个疑难案件,按照当时已存在的侵权行为法,没有一种完全合适的侵权行为形式与之一致,首先,被告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土地的不法侵害”,因为被告是在自己的土地上施工,并没有直接地侵犯他人的土地,其次,被告的行为也不构成“侵扰”,因为流进邻居土地上的物是一种有形物,而非无形物,而且被告主观也不存在一种恶意。再次,被告的行为也不能完全合乎一种“过失”,因为在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下,被告无法合理预见损害结果。因为这些原因,这个案件一直打到了贵族院。判定被告承担责任没有合理的根据,不判定被告承担责任,又显失公平。最后的结果是,贵族院以此案件确立了一种新的独立的侵权行为形式,即一种严格责任,在英国直接称之为“瑞蓝兹诉富勒切尔案”(Rylands v. Fletcher)下的规则,成为一种法律的渊源,是以后法官处理同类问题的一种标准和尺度。这个规则的原始陈述是,被告是土地的占用者,或者是控制土地上物品的所有人;他将某物“带进他的土地,并聚集和维持在那里”,即“非自然地使用土地”;该物“如果泄漏,就可能发生损害”,这是一种危险;最后,实际发生泄漏,结果造成了损害。 这是一个案件确立一个独立侵权行为形式的主导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