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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为法治而斗争--批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苏力当然不会是简单地应用卢梭、柏克和萨维尼的理论,也不会简单地重复大清帝国劳乃宣的“相传之国粹,立国之根本”之类的话,他有更先进的武器,这包括美国的经济分析法学,即其通篇采取的“成本分析”和“效率原则”,经济分析法学的一个分支布坎南等人的“公共选择理论”,和他称之为后现代主义方法的批判法学的方法 。其中,用得最多的是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用这种方法分析中国法治的现代化,结果必定是否定现代制定法而崇尚小国寡民下的习惯惯例。以“成本和效益”的观点看,我国追求民主和法治是不合乎成本和效益原则的。事实如何呢?我们自1840年到现在一直在追求民主和法治,戊戌变法,我们知道了西方的社会制度,礼教派和法理派之争,我们知道了西方的法律制度,辛亥革命,我们推翻了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革命,我们建立了人民的国家,改革开放,我们有了基本的法律体系,但是,我们还不是一个现代化的社会,我们还不能说我们是一个程度较高的民主社会和法治的社会。一个半世纪过去了,“成本”太高了,我们还没有赶上西方国家,“效益”太低了。苏力绝望了,他不再相信民主和法治,小国寡民的善良风俗不是可以建立起一个和谐和秩序的社会吗?或者,我们为什么不能找出将现代化与传统相一致的地方呢?这样可以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苏力在寻找,而且他也的确找到一些例证,中国农村的家庭承包责任制与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农业经济制度 ,中外家族式的华人企业和传统的宗法制度 。问题是,对于前者,他看到了表面形式的相似性,而没有发现两者实质的差异性,一个是一种商品经济下的经济形式,一个是自给自足社会形态下的经济形式;对于后者,他可能还不知道,一些初具规模、企求发展的中国家族式的企业正在为传统的管理模式发愁,有的则已经开始引进具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外人,而让家族的人占有股份回家休息。不知苏力是否能够意识到,一个现代化的工业社会与一个传统的农业社会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一个封建传统的社会不能自发地发展成一个商业的社会。在西方国家,极左的批判法学是与极右的经济分析法学是不相容的,而这两者却在苏力那里得到了形式上的完美结合,从这个意义上,我称苏力的理论是一种歪理邪说。
  苏力文章最煽情之处,是对于《秋菊打官司》和《被告山杠爷》的分析,他的结论当然还是在正式法律和传统习俗之间,前者应该让位于后者。他认为,秋菊案件证明,“正式法律的干预破坏了这种社会关系和这个社区之间的默契和预期” 。对于制定法和习惯的关系,上面已经作了许多的说明,这里我不再具体地分析苏力是如何含含糊糊分析案例的,只是作出这样几点补充:首先,苏力用他的本土资源论可以得出习惯高于法律的结论,我却可以用实在法的理论得出正好相反的结论。如果说苏力试图得到一种实质的正义,那么我可以说我可以得到形式的正义,两者正义孰轻孰重,是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从西方法学的情况看,自然法学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所追求的形式正义。到今天为止已经争论了一百多年,现在还在争论,没有什么结论。明确的是,谁都不能称自己的理论完全正确,其他的理论完全错误,谁也不会妄称自己的东西是法学的至尊。其次,秋菊的困惑之一是,在“伤害”和“侮辱”之间,为什么制定法处罚伤害,而不处罚侮辱。这是一种错觉,即使在中国,侮辱同样可能受到民事的处罚,甚至可以受到刑事的处罚,但是其中的界限不是这类抽象的行为,而是这种行为的严重程度。或者,苏力认为在中国或在中国农村或在这个案件中,名誉损害对于受害人的结果要比人身伤害的结果要重,因为它发生在中国农村,中国农村人言可畏。法律活动果真如此吗?我可以同样地假设两种情况:第一,我持木棍猛击一个法律教授的屁股,他三天不能下地行走;第二,我大骂这位教授偷窃美国法学的成果,痛斥他所谓的创新只不过是西方最时髦理论的一个翻版。这两种情况对于法律教授和对于法官而言会有两种不同的判断。对于教授而言,一个法律教授所受到的心理的痛苦要比受到生理的痛苦要重得多,而对于一个法官而言,则正好相反。特别是在普通法系,这种教授的特殊情感对于社会一般大众而言,是一种过度的“敏感性”情况,法官是以一个普通人的普通标准作为侵权行为的标准,而不以敏感的标准来判案。我们不能想象,村长骂秋菊的丈夫一句“断子绝孙”,就要受到民事或者刑事的制裁。秋菊的另外一个困惑是她只想“讨个说法”,并不想让公安拘留村长,公安的介入结果会让村里人回避和不理睬秋菊,从而违背秋菊的初衷,拿苏力的话是其违背她对于法律的“预期”。我觉得,如果不是一个幻想者,他就不能指望兼得。既然做了,就要为此付出代价。秋菊到处状告村长,还要让村长和乡里不恨她,这是不可能的,除非秋菊是英国女王,或者是中国的武则天。这是一种公平,一种法律平等的必然结果。最后,对于山杠爷的故事,我们不能想象,一个用类似于族规的方法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导致受害人自杀身亡的乡书记,不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也不能想象,一个有着统一法律体系的国家允许一种与这种法律权威相抗衡的恶习的存在,而不能或者不会用制定法去干预。如果可以这样去想象,那只能说明我们反封建的任务还很艰巨,只能说明我们尚有逍遥法外的地方势力,不管是那一种情况,它们都是一个现代社会和一个现代国家所要打击的重点。
  二、现代法治的理论基础
  在现代法律和传统习俗之间,苏力选择了后者,他称之为“本土资源”,并似乎认定这就是一种“法治”,因此他的书名就称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如何将本土资源取代现代法律呢?苏力选择了“法律规避”的途径。通过一种法律规避的方式来达到一种法治。这过于离奇,因此有必要详细地予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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