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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

  讲演的最后,霍姆斯重申了理论的重要性。在参与建造一栋房子的一群人中,建筑师是最重要人;而理论则是法律教义的最重要的一个部分。他举例说,有这样一个故事,一个人高薪雇佣一位男仆,附带条件是如果男仆犯错就减少其工钱。其中一条减薪规定是:“如果缺少想象力,则减去五元。”对男仆来说,“缺少”没有什么限制。按照霍姆斯的意思,缺乏理论水平的人就象是这位愚蠢的男仆,自以为找到一份高薪水的工作,而实际上正好相反。霍姆斯说,现在人们所谓的抱负和权力都仅仅是通过金钱的形式表达出来,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他引用正黑格尔的话说:“必须得到满足的,终于不再是需要,而是意见了。” 任何一个事物,其最深远形式的力量不是金钱,而是理念的把握。他指出,笛卡尔死后,其抽象思辨哲学逐渐成为控制人类行为的实际力量。他说,阅读德国伟大法学家们的著作,我们可以发现康德对今天世界的影响大大超过了拿破仑的影响。我们不能都成为笛卡尔或康德,但是我们都想快乐。从许多成功的人士的经验来看,快乐并不仅仅意味着成为大公司的法律顾问,享有五万美金的收入。最后,霍姆斯说,法律的更深远和更一般方面是要赋予它普遍的意义。正是通过这种普遍的意义,你不仅成为你所在领域的大师,而且把你的专业与宇宙联系起来,去扑捉无限世界的回声,瞥见其深不可测的过程,领会世界法的暗示。
  在这里,霍姆斯实际上是论述了法律与哲学的关系。他所理解的哲学是哲学最原始的意义,即智慧和知识。作为一个实用主义者,他并不反对任何意义的哲学观点和方法。只要是有用的和有益的,只要它是人类认识事物的智慧的结晶,都可以用于法律的实践。在这种指导思想下,奥斯丁的理论可以与黑格尔的理论并存,罗马法可以与判例法共存。一次,有人发现霍姆斯在读柏拉图的著作,很是奇怪并问其理由。霍姆斯回答说:我读柏拉图的书,是为了训练我的大脑。其中的道理就不言自明了。
  对于霍姆斯的《法律的道路》,可以有如下几点评论:
  1,法律的自治性。
  法律是一种职业,它独立于政治、伦理和宗教之外。从西方来看,13-14世纪就出现了专门的法律学校,专门的法律从业人员。到19世纪,分析法学明确提出法律与道德的无关联性。在这种观念之下,法律作为一种专门的职业活动得到长足地发展。霍姆斯则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法律本身有其自身的含义,法律含义与道德含义的混用,只能导致法律活动的混乱。为此,他提倡区分法律与道德,对法律的认识,要从一个“坏人”的角度去认识。他只考虑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无须从道德上去寻找行为的目的和动机。也正是由于这个缘故,法律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社会制度,具有自治性;法律由专门的法律专家、立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律学者实践;法律职业者须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才构成西方法律传统的一个重要方面。诚然,到20世纪,西方出现了新的自然法学,重申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但是,这种联系是在承认法律是一种专门职业性活动基础上的联系。按照新分析法学的观念,法律与道德可能有联系,但无本质上的联系;按照黑格尔的辩证法,这种新的联系是原有联系的一种否定之否定。申言之,在一个民主和法治水平还很低的国家,强调法律的自治性尤为重要。法律职业不能专门化,民主和法治只是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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