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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精神病人的侵权责任

案例点评:精神病人的侵权责任


徐爱国


【全文】
  
   1976年11月20日,被告带着自己2个月大的女儿去看望岳父波尔马剃尔先生。岳父家有岳父、岳母(本案原告)以及他们11岁的儿子罗伯特。当天傍晚的时候,罗伯特听见起居室里有动静,进去时他发现被告竟然将波先生摁倒在沙发上并用啤酒瓶砸他的脑袋。当时,罗伯特听见波先生正在大叫:“别这样,你会杀死我!”于是,罗伯特赶紧跑过去推开了被告。然而,被告却转身跑到波先生的卧室,从衣柜最底层抽屉里拽出一个30-30口径的子弹盒,接着又到罗伯特房间的壁柜里拎出一支30-30口径的来复枪,然后返回起居室朝波先生开了两枪,导致波先生当场死亡。5个小时以后,离波先生家大约半英里的树林里,人们发现被告坐在一根木桩上,赤身裸体,衣服包着的女儿在被告的怀里不停地哭泣。当时,被告身上沾有血迹,手里还抓着来复枪。后经鉴定机构鉴定,此枪被证实确为杀害波先生的凶器。
  被告被送进医院,后转移羁押到法医学院。随后,检方以被告犯有谋杀罪而提起公诉,但法院却基于被告的精神缘故而裁定被告无罪。医学专家波登先生证实,被告患有严重的偏执性精神分裂症,表现为被迫害性妄想、狂妄、易受刺激、心理易波动以及易出现幻觉。波登先生的医学鉴定结论是:被告处于法律上的精神失常状态,不能形成理性的行为方式,容易作出精神分裂或者疯狂的决定。初审法院因而认定被告在行凶的时候精神处于错乱无序的状态。迫于无奈,波夫人提起了民事侵权行为诉讼,要求被告对殴打和枪杀波先生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不服,一直上诉到了康尼狄克州最高法院。
  康尼狄克州最高法院格拉斯大法官认为,就精神病人是否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康尼狄克州确实没有直接和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全国大部分法院都主张精神病人要为他们的故意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进而,格拉斯大法官详细地分析了精神病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问题。他认为让精神病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有许多充分而坚实的理由:其一,普通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如果两人之中必定至少有一个要遭受损失,那么公正的做法是由引起该损失的人来承担;其二,让精神病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也是一项公共政策选择,目的即是使精神病人的亲属约束他们的行动,另一方面也防止侵权行为人冒充或者伪装成精神病人来规避法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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