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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助人为乐”惹的祸

案例点评:“助人为乐”惹的祸


徐爱国


【全文】
  18岁的法维尔和16岁的希格里斯特试图和几个10来岁的女孩搭讪时,招致了这几个女孩6个男友的追打。当时,希格里斯特逃脱,而法维尔未能幸免。后来,希格里斯特找到了法维尔,在法维尔头上搁了块冰块,开车转悠了两个小时后,法维尔在车后排座“睡着了”。半夜,希格里斯特开车到了法维尔祖父家里试图唤醒法维尔时,法维尔已经人事不省。三天后,法维尔死亡。医学鉴定表明:如果医疗及时,法维尔的生命可以得到挽救。因此,法维尔的家人对希格里斯特提起侵权行为诉讼,陪审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断。但是,上诉法院改判,认为希格里斯特没有任何义务来帮助法维尔。 此案最后上诉到州最高法院。
  州最高法院列维大法官认为,如何帮助危难中的人们,并没有一般的规则。但是,人们通常确立了这样的一种义务:每一个人都应避免采取积极行为而致使情况变得更糟。列维法官引用侵权行为法著名教授普罗塞理论,“如果被告试图帮助他,或者控制了情况,那么他就被认为是自愿地与受帮助者建立了一种关系。如果被告对原告的利益没有尽到一种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他就应该承担责任。”“如果被告实际上开始提供了帮助,那么他无疑就有了一种注意的义务。”
  列维法官声称,就本案而言,陪审团必须弄清被告是否想帮助受害人。如果是这样,那么被告就要对受害人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在这个案件中,有充足的证据显示被告对受害人有这种义务而且违反了这种义务。被告看见受害人在打架,把冰块放在受害人的头上减轻他的痛苦。当法维尔和希格里斯特驱车转悠的时候,希格里斯特把法维尔平放在轿车的后座上。证据也表明当他把受害人送回家的时候,也曾经想把受害人唤醒。
  希格里斯特争辩说,因为他没有义务帮助受害人,因此他不能因为没有提供医疗帮助而承担责任。列维法官宣布,法院的一般规则是这样的:要认定一个人对处在危险中的人承担一种责任,就必须认定他们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关系。因为这种特殊的关系,救助者因此承担合理注意的义务。列维法官援引加州上诉院的一个先例,一个帆船主应该采取一种积极的行为去救助落水的客人,理由是如此行为才合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普遍接受了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可以认为具有了法律义务的性质。
  在本案中,不难认定,当一个同伴处于危险之中的时候,另外一个同伴在不危及自己的情况下,有义务来提供帮助。希格里斯特应该知道法维尔挨打和失去了知觉,如果把他放在车后座上,那么次日上午才会有人发现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希格里斯特不让他得到及时的治疗或者不告诉他人的话,那么他的行为就有背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不符合“普遍接受了的社会行为规范”。列维法官因此认定:希格里斯特和法维尔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系。最后,州最高法院的结论是:撤消上诉院的判决,认定被告对受害人存在合理注意的义务,被告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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