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医疗纠纷处理出现司法救济的趋势
正当新的《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迟迟出不了台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岁末率先在其新近制定的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民事证据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原则,
《民事证据规定》第
4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与去年卫生部提出的
《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宗旨有很大的出入,不知这是否表明了即将出台的
《办法》的新观点,还是意味着我国卫生行政与司法在这个问题上的对抗。在新的
《办法》公布之前尚不得而知。但是,从医疗行为的本身属性、证据规则的要求和国外的做法来看,这个规定显然是合理而科学的。然而,也必须强调,这种举证责任的倒置不能超出目前科学所能够达到的水平,不能让医疗机构举证目前没有能力证实的事实和科学理论,否则在民事诉讼上显失公平。因此,不可过分强调举证责任倒置来增加医疗机构的负担,尤其是不能将一些不合理的负担强加给医疗机构。
加入WTO之后,对于如何处理医疗纠纷也出现新的情况。外资合资的医疗机构出现,使得医疗服务领域将难以再用简单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来划分,医疗机构的所有权性质、经营性质等问题都将变得更加复杂。从这个层面看,现行的带有明显行业保护性的
《办法》已经明显不能适用于医疗纠纷的处理,而换汤不换药的处理规定仍然难以抵抗加入WTO之后我国医疗机构所面临的这一重大变化。目前我国已经有200所左右的合资医疗机构,这个数字还将进一步增加。外资医疗机构的营利性质非常明显,其收费和服务与其本国的水准差别不大,对于这些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者医疗纠纷,仍然适用“补偿”几千元的规定吗?如果不适用,那么中国政府就有“歧视”之嫌,没有执行“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样做的结果是中国政府就可能面临一场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国际诉讼。因此,从这一点来看,
《办法》将会放弃过去的保护性的规定,让医疗纠纷的处理逐步与国际接轨。这样,司法救济将名正言顺地成为我国医疗纠纷的一个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