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设立外资医疗机构的具体操作法律是2000年5月15日卫生部颁布的《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只允许成立合资的医疗机构,不允许成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
在加入WTO之前,我国已经设立了一些合资的诊所和医疗机构,但是竞争并不明显,也不激烈,这些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经营范围都有很大的局限性。但在加入WTO之后,政府将会根据世贸组织有关投资自由化的规定和我国做出的承诺撤去对本国医院的特殊保护,对外资的医疗卫生系统给予国民待遇,这样,国内的医疗机构与外资的医疗机构将会展开真正的竞争。这种竞争,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在竞争中,国内的医疗机构只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3·法律与医学杂志2002年第9卷(第1期)①跨境交付:它是指由某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另一个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境外消费:是指由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自其境内的任何其他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商业存在:通过一个成员的商业实体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的存在而提供的服务。其存在的形式可以采取独立的法人形式,也可以仅仅是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自然人流动:由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作为一个自然人,到其他成员境内,向该成员境内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水平,提高医疗技术,增强医院的活力,否则医疗机构将被淘汰。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一些医疗机构将会发展壮大起来。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在中国投资建立医疗机构,可以弥补中国医疗经费不足,同时带来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还带来先进的仪器设备和技术,总体上提高我国的医疗保健水平。作为医师个人也将获得更多的施展自己才华和技术的机会,人员竞争也将彻底改变我国过去人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因此,我国的医疗机构如何面对这些挑战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作者建议:
(1) 卫生行政部门首先应该转变职能,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从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建立和完善公开、竞争和有序的医疗市场。
(2)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快立法和医疗资源规划的步伐。对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资源配置做出合理的规划,用机构设置规划来引导医疗机构的设立,以充分利用国外的医疗投资,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资源为我国人民服务的作用。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加大立法的力度,定期把重要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向社会公布。
(3) 卫生行政部门在宏观上要加快医疗机构的改革步伐,解决目前医疗机构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增强医疗机构的活力,提高竞争力。(4)医疗机构要尽快调整自己的位置,强化内部管理职能,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医院的竞争力放在首位,切实增强医疗机构在医疗市场上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