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医学科学的高科技性和高风险性以及医事纠纷的复杂性,医事纠纷仲裁员除须具备一般经济合同纠纷仲裁员的如政治素质合格、品行端正、有良好的工作资历、身体力行等条件外,还应对其知识结构有特别的要求。理想的医事纠纷仲裁员应具备医学和法学双重知识背景,但这种人才目前很少。为了适应仲裁工作的需要,医事纠纷仲裁应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法医专家等具有相关知识的人员担任。
医事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医事纠纷的基本组织是医事纠纷仲裁庭。医事纠纷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具体医事纠纷案件时,应依照“一案一庭”的原则组成仲裁庭。鉴于医事纠纷的特点,医事纠纷仲裁庭的组织形式采用合议制而不采用独任制。即由纠纷双方分别从仲裁名册中挑选人数对等的2~6名仲裁员后,再由已被选任的仲裁员挑选一名首席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理医事纠纷。仲裁庭在审理医事纠纷案件过程中,有权调阅有关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对涉及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委托或聘请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仲裁庭对重大或疑难案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仲裁庭做出的仲裁决定也必须报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仲裁委员会主任在认为必要时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庭制作的调解书或仲裁书,须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并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送达纠纷双方当事人。医事纠纷当事人提起仲裁申请的时效,笔者认为以限制发生纠纷之日起6个月内为宜。因为,当纠纷发生后,须给双方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证据。另外,一般情况下人的身体受到急性损害后的基本医疗行为在6个月内能够终结。对于涉及须进行尸体检验的案件,应依照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先行尸体检验。
医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参加仲裁庭庭审中,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和当庭质证的基本原则,提出证据和质证。但由于医事纠纷双方在技术上的不对等,且医疗技术资料也多保存在医方,因此在举证责任上,也同时选用举证倒置原则,即由医方承担提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证据的主要举证责任。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不同阶层民众的综合素质差别较大,国情复杂是无可争辩的事实。医事纠纷仲裁实行纠纷发生地的属地管辖。这样难免会有非技术性的人为因素干扰仲裁机构的工作。对此,笔者认为,当仲裁委员会在确认因人为因素导致调解和裁决无法进行时,应由仲裁委员会主任签署并以仲裁委员会名义出具不予受理仲裁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纠纷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违反仲裁程序、违法仲裁的裁决,纠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裁决。对已生效的裁决,纠纷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认定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有误,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时,经人民法院组成的合议庭审查核实,应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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