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问题涉及到这起事件的性质。重庆的有关律师认为这是一起“伤害国民感情的严重的政治事件”,同时也是侵犯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事件。须知这两种性质混在一起会发生法律上的困难。通常政治事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因为其中的是非曲直大抵上并不依据法律的逻辑来界定。法官处理的事务应当是法律意义上的纠纷或案件,他需要根据当事人双方所提出的证据和法律理由作出裁判。虽然法官也要分清是非,然而法律上的是非跟政治上的是非是不同的。在我们的语境中,政治上的是非都是所谓大是大非,容不得半点妥协让步。但法律上的是非,尤其是民事案件中的是非,其中的界限经常是模糊的,有时不过是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之间选择更为合理的平衡而已。我们看到,由于唐卫江及其律师们力图把该事件解释为大是大非的政治事件,反而将法院置于一个难堪的境地。唐卫江称:“如果这个官司打赢了,以后外国的企业在中国投资宣传时就会避免有伤中国人民感情的事;如果输了,他们会更看不起中国人,更加变本加厉地在思想文化领域给我们造成混乱,使我们又回到清朝受人欺侮的状态。”如此上纲上线,法院还有任何独立决策的空间么?谁胆敢判决唐卫江败诉,谁就是纵容外人在思想文化领域给我们制造混乱——是爱国,还是卖国,法官先生们,你们选择吧!
唐卫江诉讼请求的一亿元人民币的赔偿额是我们要讨论的第三个问题。他对记者称这不是一个具体调查的结果,“是按照一台机器就两三千,甚至上万元的逻辑估算出来的。”而且他的实际主张更彻底:“他们侮辱中国人的感情,这就是非法所得,应当全部没收,再赔偿我们的精神损失。”如果真的如此办理,“逻辑上的”赔偿额可能远不止一亿元。此外,索赔一亿元作为对中国人民感情伤害的补偿,数额也有过低之嫌。简单地说,加上港澳台同胞,中国人足有14亿以上,咋一看天文数字般的一亿元分摊下来,每个人居然只有区区约7分钱!中国人的感情未免太廉价了。还有,既然是代表中国人所进行的诉讼,胜诉所获得的赔偿金断不可由唐卫江一个人独自处分——哪怕是建500所希望小学;被代表的所有当事人都有权参加分配。唐卫江既没有获得当事人的授权,又擅自作主对诉讼收益进行处分,依据正规的法律程序,这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以上只是荦荦大端,这起事件引出的话题还可以延伸出不少,篇幅有限,馀不一一。与媒体上的许多言论相比,这篇建言文字更像是泼冷水。自己只是希望在一些令人激愤的事件出现的时候,我们能够有一些理性的思考和分析。我坚信,这种理性对于具体案件的稳妥处理有好处,对于我们民族的长远利益来说更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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