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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角度看“长江读书奖”的缺陷

  正如包括黄平先生在内的许多论者所谈及的那样,这次评奖中的回避制度规定得并不完善(黄平:“应该说《章程》没有完善的回避原则,它没有规定《读书》杂志的成员不能参评,我认为这可能是出于尽可能让参加者的范围广一些。”《中国青年报》7月7日),是其中最大弊端。西洋法谚有云:“任何人均不可为自己事务的法官”(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causa)。一个人,既主持利益分配,又参与利益分配,即使主观上千方百计地想做到公平,也很难让其他参与者或旁观者心服口服。其实,《读书》编辑部成员不参评,实际上只涉及两三个学者而已,所谓“尽可能让参加者的范围广一些”的说法多少有些牵强。况且,作为《读书》的两位执行主编,黄平出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担任整个评审工作的召集人,而另一位执行主编汪晖的著作又最终得奖,这样的安排与结果,任你怎么辩白,也难免招致天下物议的。回避制度的缺陷导致双向的伤害:未获奖者固然指责其不公平,获奖者也会由于“朝中有人”的嫌疑而不自在,荣誉打了折扣,甚至自己内心也会看轻奖项的价值。因此,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有必要修改《章程》,明确规定《读书》编辑部的成员(包括兼职执行主编),其作品一律不参加“长江读书奖”的评选。
  
  除了《读书》人员的回避外,人们在讨论本事件时所提出的其他程序缺陷也应当加以弥补,其中包括对奖项种类及何谓著作的解释,学术委员会选任及评议程序的改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式的两委设置的避免,等等。
  
  二
  
  在有关的讨论中,一些学者对于某些批评只注重所谓程序公正,而很少对本次评奖选出的作品本身进行富于见地的评论表达了不满。例如,评委万俊人教授就说:“没有一个人去评论获奖作品的水平。你可以指出哪本书或文章水平不行,还有没有比这更好的。”(《中国青年报》7月7日)旷新年先生更是愤怒地质疑道:
  
  “可是令人奇怪的是,对这次‘长江读书奖’的抨击,很少看到有人关心获奖的书的内容、质量,没有看到有人理性地来讨论哪一本书不该获奖。那些关心‘长江读书奖’的人,对于汪晖、对于人事的关心远远超过了对于书的内容、对于学术的关心。对‘长江读书奖’的攻击集中在程序不公正这一问题上;然而,首先起来攻击程序不合法的学者自己就参与了这些程序和运作过程,而且这些学者还是声名赫赫的自由主义人物,按照他们念念不忘的程序公正的原则,他们不仅应该在结果产生以前尽力使程序合理化,而且还应该尊重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不论结果是多么违背自己的心愿)。然而,这些学者却只有当产生了他们不乐意看到的结果才事后来质疑这一程序,这样的‘自由主义’不也是太可疑了吗?”(“百位学者谈长江读书奖风波”之四十九,“汪晖为何成为学界公敌”,《中华读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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