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从吴留锁的这起案件里,我们看到的却是执法和司法部门对一个证明不了犯罪的嫌疑人的长期关押。如果说案发之初,有关部门没能证明犯罪还可以用能力局限之类理由加以解释的话,那么无休止的羁押又如何解释呢?我们看到了这样的解释——“由于各政法部门在认识上的不一致,相互推诿扯皮,在加上此案历时久远,办案人员换了一茬又一茬,才导致了今天这个局面。”
我们也看到洛阳市政法委召开市县两级公检法联席会议,决定的结果却是由伊川县公安局按“取保候审”处理。然而,即使是这样违法的决定也得不到执行。理由居然是担心取保候审后会发生“意外情况”——例如报复办案的公安干警,以及担心巨额赔偿和错案追究。
这是多么可笑而又令人发指的理由。担心报复便无休止地羁押下去,可是干警们不怕仇恨越积越深么?纵然你能够将吴留锁永远羁押下去,使他老死看守所而无法报复,可是为了保住乌纱帽,便如此违反人道,让他的老父亲死不瞑目,八十多岁的老母亲无可奈何地天天在村头伫立,望穿双眼,你不怕冥冥之中有更可怕的报应么?
在这起案件里,人们再清楚不过地看到了我们为保护自己的安全而建立的政府是如何异化为我们的对立面,再清楚不过地看到了执法和司法机关是如何不能化解反而加剧民间的冤情以及百姓之间(例如,吴留锁与王怀斌两个家庭之间)的嫌隙,再清楚不过地看到了与庞大而且相互推诿的官僚们的私利和麻木相比,一介小民的生命和自由是多么的微不足道!
十四年过去了,还要再拖下去么?我们呼吁,立即无条件释放吴留锁,并依据
国家赔偿法,赔偿吴留锁的一切损失;对相关责任人一律追究责任,该负法律责任者负法律责任,该经济处罚者拿钱出来,该辞职者不要再赖着不动,支支吾吾地把责任往下属身上推,该道歉者快点到洛阳电视台上诚恳地作检讨……
“中国的人权具有三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广泛性……二是公平性……三是真实性。国家为人权的实现从制度上、法律上、物质上给予保障。
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各种公民权利,同人们现实生活中所享受的权利是一致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如是说。
附记:近读滋贺秀三关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论文,称中国古典司法制度所信奉的“口供主义”导致的困境:“遇到嫌疑浓厚却坚决拒绝自认的人就会一筹莫展,作为打开局面的对策,一方面不得不允许刑讯逼供……另一方面,连刑讯拷问也没有效果的时候,不知何时才有结论的长期未决拘留这种弊病的产生就成为不可避免。”他举了一些史料中的事例,如董沛的《汝东判语》记载某被告因拒绝承认罪状而被未决拘禁二十八年,只有在狱中等死;桂超万的《宦游纪略》记载一个“主犯”因长期未决拘禁已死在狱中,已被拘禁达十五年的另一“从犯”被保释。参看滋贺,“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和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过去的一个经典说法,叫“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今天,我们分明为历史的连续性而不寒而栗。99年3月15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