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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

  
  电视直播当然有助于公众了解法院和法律程序,有助于法治意识的养成。但是,说实在话,对于那些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们来说,庭审过程往往并不像关于法庭的电视剧那样生动有趣。烦琐的程序,冗长的陈述,纠缠不清的细节,常常是枯燥之至。许多人或许从某些外国或香港影视片里看到生动的庭审场景,且不说文学作品本身乃是对生活的提炼,并且可以虚构一些更具戏剧性的情节,实际上我国的庭审模式与英美以及属于英国“制式”的香港庭审很不相同。后者是所谓“对抗制”模式,庭审过程的主导角色是双方律师,尤其是在有陪审团的时候,律师更是要使出浑身解数,说服作为法律外行的陪审团成员相信本方的主张是更可信的。这样,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行对一般公众便可能有更多的魅力。但是我国的模式却属法官主导型,不使用陪审团,律师和检察官都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被动地回答法官的提问,程序更显沉闷乏味,究竟能够吸引多少人专注地在电视机前坐上四五个小时,委实是大可怀疑的。以我个人为例,虽然自己的专业是法律,尤其是对司法程序极感兴趣,在这次中央电视台直播那起案件审理的时候,我也很想从头到尾仔细看一遍,但是看了不到半个钟头,就变得难以忍受,关掉了电视。如果不能吸引很多人去观看,直播对于培养法治意识的作用还会有多大呢?
  
  就一般社会对法官的监督而言,电视直播所能起到的作用更为有限。因为电视至多可以告诉观众法庭上发生了什么,而难以挖掘影响司法决策的各种背后的因素。例如,当一个案件实际上是由电视观众看不到的某些人(例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成员们)作出最终决定的话,直播庭审过程对于监督司法权行使又有多少意义呢?至于抑制司法腐败,直播庭审过程更是无济于事。我们很难设想,一个法官会在电视镜头前明目张胆地违反司法伦理准则。恰恰相反,他完全可以在表面上做到无可挑剔--摄像机能够“直播”的毕竟只是表面现象。
  
  还有,电视直播是成本相当高昂的一种活动,同时无论从哪方面说,我们都无法想象法院里的所有案件的审判都由电视直播。因此挑选哪起案件的审判直播,恐怕只能由法院来安排了。考虑到自己的社会形象,法院肯定要挑选最有把握的案件,安排最具水平的法官,从而使直播过程万无一失。可这样一来,通过直播的监督又何从谈起呢?
  
  走向真正开放的司法程序
  
  写到这里,似乎有些泼冷水的感觉。其实,我对最近电视等大众传媒所表现出来的开放姿态极感欣慰,同时也坚信传媒更多的“直播观念”乃是民主制度下传播实践的题中应有之义。司法权的正当行使然离不开媒体的严密监督,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中国司法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司法权运作过程的封闭特征。电视直播可能成为司法程序走向开放的一个表征,也完全可能成为遮蔽真实问题的幌子,因为它会产生某些误导,使一些人以为直播是最直观和最切实的监督方式,而忽略了直播根本解决不了或者根本无需直播就可以解决的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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