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如此,许多人相信,直播法庭审判也是对公民进行法律教育的过程,通过观看直播,人们不仅仅能够了解审理过程所揭示的案件事实,同时,也潜移默化地学习到了许多法律规则,养成了法律程序观念与意识,这对于法治国家的建立当然是大有裨益的。从前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观察美国制度时就指出过,在美国,法律家的精神产生于法学院和法院,但逐渐地透过法学院与法院的墙壁,渗透到了整个社会,甚至及于最底层,使得全体人民都沾染了司法官的某些习性与爱好。我们可以说,当愈来愈多的人们习惯于像法律家那样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时候,法治国家就是水到渠成的一种结果了。
然而,了解美国司法制度的人们都知道,在这个电视摄像机可以合法地窥测许多最隐秘场合的国家里,电视直播法庭庭审过程的做法却是极其罕见的特例。实际上,法庭是迄今为止对镁光灯排拒最严厉的一个场所。试想,通常报纸对报道法庭场景所用的图片都只能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而不是照片(法庭之内不许拍照),电视直播就更是一桩难以实现的事情了。辛普森案刑事审判的直播是破例的举动,主要原因是这位黑人橄榄球明星实在是闻名遐尔,电视直播可以有相当大的观众规模。同时,加利福尼亚又是通过立法使电视直播成为可能的几个州之一,当然要使可能性变成现实还必须得到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以及法官本人的许可。另外,直播过程还要受到法官严格的监控和种种苛刻的限制,例如不允许陪审团成员的身影出现在屏幕中,镜头不得对准当事人的笔记,等等。即使如此,这次现场直播仍然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结果,第二次审判,即以辛普森为被告的民事审判就没有进行电视直播。
法庭程序的特殊性
既然直播有利于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司法权的监督,有利于公民法治意识的养成,面对这三个有利于,为什么美国——不止美国,许多国家都是如此——还要对电视直播施加那么多的限制,表现出那么多的忧虑呢?
司法程序的特殊性是我们首先应当注意的。一起案件的审理是主审法官与律师、检察官以及当事人、证人等细致而严谨的合作工作过程。法庭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相互冲突的场所,律师们需要一丝不苟地展开自己的论证,法官需要全神贯注地对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作出及时而权威的回应。这里有唇枪舌剑式的激烈交锋,有层层剥笋般的细密分析,时而慷慨激昂,时而针落地而可闻。总之,这是一个与实验室中的试验或病房里的会诊相类似的过程。监督固然可以,但如果使用的方式具有干扰色彩,则势必会对法庭秩序以及相关程序带来负面影响。镁光灯刺眼的光芒,摄影师不停地走动,还有当知道自己的一言一行都会同时被成千上万公众注视所带来的心理压力或激发的“做秀欲”,都会妨害庭审过程的庄重与严谨,进而妨害案件的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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